二手车在没有变更交强险的前提下出事故,保险公司还赔不赔?

 所属分类:  2013-6-22 17:00:40    加入收藏

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轿车,但没到保险公司变更交强险手续。出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王先生。15日,法院判定,王先生的理赔符合法律规定。

1月11日,泰山区李先生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4月3日,王先生买了李先生的家用轿车,但没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6月7日,王先生驾驶该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随后,王先生拿着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说,王先生并没有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不能赔付损失。

王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支持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即使不办理变更手续,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存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杜伟说,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转让不属于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另外,交强险条例第八条规定,交强险对物不对人,因为交强险是对被保险车辆这个危险物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保险,而非对某个人的保险

2013年3月25日

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贵任
     一、法与法之间的不协调,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在立法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一些条款缺乏充分论证,致使《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就存在缺陷,其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制度与现行的《保险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也不相协调,甚至相互矛盾。 第一,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与(保险法》相矛盾。 很显然,强制保险具有类社会保险的性质,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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