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中财产损失金额的确定方法
A公交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为A公交公司,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5月7日。2007年4月1日凌晨,A公交公司的司机佟某在经过某街道时,将街边的电线杆撞到,造成电力设施部分损坏,C供电公司供电系统瘫痪的严重结果。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本案属于佟某的单方事故责任,佟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佟某及时通知了B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并拍摄了事故损失的照片若干张。但未与受害方C供电公司就定损事宜进行交涉。其后,B保险公司将C供电公司的电力设施损失金额定价为50,000元,但C供电公司对该金额不予认可。现C供电公司要求A公交公司和B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85,000元。A公交公司遂向B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希望对此事予以一次性解决。
焦点
本案涉及险种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了解了本案具体情况后,提出: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本案中,尽管A公交公司按合同约定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B保险公司履行了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的义务,但因本案受损财产的产权人为C供电公司,三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针对A公交公司的索赔申请,经B保险公司理赔管理部门研究后,提出了对本案C供电公司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的解决方案。
结论
经过公交公司、供电公司、保险公司三方协商选定由某保险公估公司对电力设施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保险公司依据该鉴定结论赔付供电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8,500元。
点评
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同时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后及时就理赔结论向被保险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本案尽管被保险人A公交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索赔材料的义务,B保险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但因该险种涉及的财产均为第三人所有,往往会出现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第三人对其协商的金额并不认可的情况。当此类情况出现时,各方可以就受损车辆的损失金额委托法定部门,或者各方协商确定的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