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北京车船税交纳的注意事项
了解了基本的税额交纳方面之后,再来看车船税交纳的方法。很多车主因为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进行车船税的交纳,因此就不得不承担滞纳金。其实现在
北京的车主完全可以在网上直接进行北京车船税交纳,不必非要到保险公司去交,这样就既省时又省力,车主不必再排队等待,而且也不必驱车很远只为了交纳车船税,况且北京很多路段的路况并不是很好。如果车主是在异地的话,也不必担心交不了车船税了。异地无法交纳车船税的时代也已经远去了。
所以,北京的车主一定要对北京车船税交纳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如果车主了解了车船税是按照排量大小征收的,那么就可以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车辆,而不必非要选择豪华车。而且,即使是因为工作或者出差到异地等的原因不能够及时到保险公司交纳车船税也不必害怕产生滞纳金了,只要有网络,一切都可以轻松搞定。
1.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诚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8.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013年4月11日
第三者责任险出台后,车险价格还会有一定的上涨空间 据《新快报》报道,人保集团总裁王毅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保财险公司计划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再次调高车险保费,目前有关申请已经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记者昨日致电人保财险获悉,第二、第三期的车险费率调整可能很快会推出,目前产品研发中心正在调研各地的市场情况。
人保集团总裁王毅日前表示,尽管今年首季的车险市场份额出现下降,由2002年的70%降至今年首季的67%,其中新车险市场份额仅得六成,但人保将继续提高车险的保费以控制风险。
记者昨日来到广州某区人保两个营业部进行咨询,该业务员表...
查看全文>> 为解决车险中介、4S店“代理赔”导致骗保问题,近日广东、四川、江苏等地保监局纷纷响应保监会下发的《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从11月1 日起正式实施“赔款实名制”,除某些按法定规定必须转账至相关指定账户的赔款,车险理赔必须将赔款全部转至被保险人同名账户。此前由4S店等保险中介代车 主索赔、赔款直接打入保险中介渠道的账户的常见方式将被禁止。
不过,虽然新规旨在维护车主利益,遏制骗保行为,但不少车主同时也发现,车险理赔突然变得没以前那么方便了。
“ 原来出险后直接把开到修理厂,修好车后直...
查看全文>> “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力。所以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对当事人保险免责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依照通常理解,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查看全文>>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交强险单证管理,现就交强险保单修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见附件)。从文到之日起,可启用2007年版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和2007年版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使用。
二、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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