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经营状况 可望改善

 所属分类:  2013-7-9 21:44:56    加入收藏

   数据显示,2011年交强险保费收入983.42亿元,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交强险须与商业车险捆绑销售。外资险企要想承保车险业务,必须与中资财险公司合作,各自承保其中的商业车险与交强险,这种方式大大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车险甚至是财险市场的发展。去年外资财险公司保费收入占比仅1.09%。

  外资公司热切盼望分切这个近千亿的蛋糕,人保财险以及平安财险内部人士在与南都记者的交流中,均认为外资企业在方案设计、企业运营方面有明显优势,但中国车险行业仍未完全市场化,里面的利益分配错综复杂,而人保、太保以及平保等已拥有庞大的网点以及广泛的知名度,外资公司的进入近几年不会给大保险公司造成明显压力。

  中国保监会2月15日还召开相同主题的视频会议。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其中2012年4月~12月为集中治理阶段,保监会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宣传、排查、清理、检查工作,严查重处一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坏的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案件。

  我国是世界上车险保费收入增加最快的国家之一,但是车险的理赔水平以及险种的保障范围与欧美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车主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险种以及服务的满意度仍有待提升,重大案件赔付不足、多年行车无意外的车主所交保费过高等问题均受到诟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提高理赔水平与优化产品设计是相辅相成的,监督部门对服务水平重视程度提高,必将推动车险走向真正的市场化。

2013年2月2日

购买车险 险种减增有门道
    对于新车主来说,一般会选择全险,并按照车辆购买价格足额投保。但对于旧车来说,车辆续保时应对险种做出删减或增加,以保证投保险种更加适合自己,也不至于增加不必要的保费。 首先,部分险种具有一定的投保年限,如划痕险,有的保险公司规定3年或5年车龄以内才可购买,车龄时间较长,则没有必要购买;而如果车龄较长,则建议增加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投保金额,尤其是经常接送小孩或用于家庭外出的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尤为重要,此时车主可选择为所有座位投保,也可为特定座位投保,保额最好为2万~5万元。 其次,选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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