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落碎煤赔6000元,路政如何算计事故车
.掉落碎煤被指“污染路面”
2以为年5月,河南煤车在陕西L县发生单方事故,路政人员肆意夸大“路损”情节,强制扣车,收取了14760元“路损”贻偿。
其中最高额的赌偿是“遗撒滴漏污染路面”,写的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7元,赔偿6元。对这项“路损”,清单下方印有“是依据工程造价做出的文字。
当事司机吴韶恒说:“起先他们要的价是每平方米300元,仅这一项就要上万元。争执之后,他们说有燃油遗撒。我让他们‘睁大眼睛看看.油箱水箱完好,路面没有一滴油?’他们才把每平方米降为60元。事实.七,颠落在路面上的只有零星煤块,清扫后不会留任何硬伤,也不会有任何潜在损伤。”
至于其他可见损伤,都另外有赔偿。但路方列出的赔偿项目中,“遗撤滴漏污染”这项赔付6000元,是赔付数额最高的。
陕西省《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物价部门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赔偿公路损坏价格的依据。”《通知》还规定:“公路损坏赔偿应按照先修复后赔偿的原则进行。即对行为人有条件修复或更换的,应先由损坏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不能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的再进行赔偿处理。”
而L县路政没有经过价格鉴定机构作出《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赔偿就不放车。
2.公路局是怎样回复的
吴先生向上级公路局提交了复核巾请。上级公路局复函,支持L县路政的处理决定。
吴先生提出:路政违反了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没有《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程序错误。
公路局答复:“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本案涉案财物套用依据明确,不存在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不需要鉴定。”
吴先生提出:事故车无漏水漏油,仅仅撒落少量碎煤。收取滴漏、污染赔偿金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且随心所欲地计算面积。
公路局对此没有再次进行现场勘察和重新认定,而是说:“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并附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佐证。”
吴先生提出:司机当时要求自己清理,保证一小时完成。但路政以没有安全标志为由拒绝司机自行清理。违反了《通知》中“损坏的公路设施应先修复后赔偿,对修复不了的进行更换”的规定
公路局答复是:“本案处理过程中,路政管理部门已向你告知了享有自行修复的权利,但你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愿意照价赔偿,不存在处理程序有误。”这与吴先生所说截然不同。
吴先生提出:《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上盖章是省公路局印章,但《决定书》又说“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省公路局申请复核。这岂不是由谁作出的决定,还向谁申请复核,有何意义,如何监督?”
公路局答复是:“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省公路局派驻机构,以省公路局名义执法,不存在执法文书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