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致人伤亡的车险理赔案的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11 19:10:11    加入收藏
    被告人贾某,男,25岁,某县食品厂卡车司机。1997年11月6日晚5点,被告人贾某酒后驾车送自己的女友王某回家。此时路面平直,视线良好,车速较快。当车行至田义镇路面时,将在路边同方向正常行走的行人谭某撞倒,谭某当即死亡。其女友王某见状对贾说:“你把人撞了,还不快停下来?’’贾某说:“不可能。”并继续驾车向前行驶,也未减速。当车驶出200米时,又将同向骑白行车驮着妻子、女儿的钱某撞倒,造成重伤;钱某的妻子郭某当即死亡;钱某的女儿钱小丽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贾某继续驾车前行,当又行至500米时,·又将同向骑自行车驮其女儿的蔡某撞倒,蔡某当即死亡,蔡某的女儿蔡京被撞成重伤。与此同时,还将同向正常行走的胡某挂倒造成轻伤。当车继续向前驶出85米时,与相向行驶的一辆小货车相撞,贾某驾驶的汽车熄火,小货车被严重撞毁,司机吴某死亡,同车人李某被撞成重伤。

       综上,贾某违章驾车共制造事故4起,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1辆小货车被撞毁报废。

       〔审判〕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违章驾车,高速行驶,不顾行人生命安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1辆小货车报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该院于1998年4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贾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贾某以量刑过重由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被告人贾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于1998年7月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该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评析〕

       近年来,大量的交通事故表明,超速行驶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形成原因之一。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建设成果斐然,同时,机动车的性能也越来越好,速度也越来越快。驾驶机动车非常容易超速,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还未意识到该车超速,这样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同时,超速行驶还会对驾驶员的心理和生理产生不良影响,致使驾驶员精神高度紧张,出现操作动作的意外错乱,手脚配合不当,操作失误增加,风险增加,致使精神高度集中,生理和心理能量消耗很大,容易因疲劳而反应迟钝。因此,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即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时刻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同时,在繁华街道、行人较密集的地方也应减速慢行。本案被告人贾某在繁华地段未减速慢行,更严重是酒后驾车,因此,贾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

       本案在审理中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如下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交通肇事罪。贾某酒后驾车,在繁华地段高速行驶,违反了交通管理制度。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因为在醉酒状态下未能预见,以致发生了连续撞死撞伤多人和撞毁他人车辆的严重后果。贾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不是故意驾车撞人,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应定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贾某酒后驾车,严重违反交通规章,在繁华地段高速驾行驶,结果将在路边同方向正常行走的行人谭某撞死。由于贾某喝酒而处于醉酒状态,头脑不清醒,未能预见到车速过快撞人的严重后果,此时贾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当贾某将谭某撞死后,其女友提醒他撞了人,这时他本应将车停下救人,但其不但不停车反而继续高速行驶以致又接连制造事故3起,撞死撞伤多人,并撞毁汽车1辆,这时贾某的心理状态就由过失转化成了故意,其后面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理由是被告人贾某驾车制造多起交通事故,致多人重伤、死亡,这都是被告人贾某在酒后状态下造成的。由于人在酒醉后,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大大减弱,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贾某就是在这种状态下毫不知觉地实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存在犯罪故意心态,对造成的多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既不是贾某积极追求的,也不是贾某放任不管而发生的,而是和被告人贾某的主观意愿违背的,所以被告人贾某应构成过失致死罪和过失重伤罪,进行数罪并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贾某作为汽车司机,明知酒后驾车是违章行为,且在第一次肇事后已有人提醒他撞了人,此时他已经知道其行为已经发生危害后果。但他不听劝阻,继续行驶,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持完全放任的态度,终于又连续3次发生了撞死、撞伤多人的严重后果。贾某的行为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而是故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应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

       我们赞同第四种意见,即被告人贾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I.被告人贾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所谓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重伤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这是构成这两罪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主要有两点理由:①被告人贾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这已在前面论述过了。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被告人贾某主观上的心理状态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的主观方面的法律特征。②被告人贾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危害的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不是公共安全。被告人贾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客体方面的特征。所以,被告人贾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

2013年4月29日

珠海购置税的减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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