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受益人是谁

 所属分类:  2013-7-12 23:05:47    加入收藏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受益人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一般保险理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概念,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应当有受益人的概念。     根据保险理论,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给予的补偿,或对个人因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的物质保证的一种。所以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特别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必须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绝对不能允许当事人利用财产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否则,就背离了保险所独具的社会经济功能,导致道德风险,进而引发更大的灾难。所以,在财产保险中不应当出现受益人的概念。     根据《保险法》第二一t一二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受益人只能是人身保险中的概念。在《保险法》的全部条文中,受益人的概念也仅仅是出现在人身保险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不可能允许投保人利用财产保险获得除补偿性质的赔偿以外的受益。    可能会有人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投保人确实在保险攀故发生后,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减轻了自己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这本身就是“受益”。如果是这样,这里的“受益人”就必然是机动车第三者贵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否则他根本无从“受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赋予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这时就产生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索赔权人。但是,索赔权人行使的权利不是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行使的法定权利,而不是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权利。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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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一辆重型牵引货车曾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虽然该投保重型牵引货车的拖车部分和挂车部分均向平安保险公司各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平安保险公司在保单备注条款中特别约定:“拖车和挂车应同时投保,否则不予理赔。拖车和挂车均投保的,理赔时两者不累加,以低者为准。”   2006年,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重型牵引货车因驾驶司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广深高速东莞段发生导致四车损坏、三人死亡、十余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为此,深圳市***实业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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