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后要及时报案

 所属分类:  2013-7-14 17:20:17    加入收藏
 交强险的责任如下:A/有责任情况下三者损失负责“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财产限额2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0000元(注意只要有责任);B/无责任情况下三者损失负责“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限额1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0000元;个人建议如果医院收治的情况下,就让他住院,有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我省实施已快两个月,按照开办之初的意图,交强险是保护车主和受害者的利益,从省城各大保险公司受理的赔案来看,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均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合理的赔付。

  不过记者采访中发现,所有的保险公司均感到很无奈,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理赔量较之前成倍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实施后的一年内,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共存,理赔过程中将出现两套赔付标准,常常会出现责任小的车辆反而要多赔钱的情况,其间引起很大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省高院和省保监局下发了最新司法解释,要求保险公司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投保人上什么险就按什么标准赔。赔案明显增加交强险实施后,保险公司明显感到的压力是受理的理赔案件明显增多,而且每个案件的处理复杂程度明显加大,情急之下,一些保险公司不得不大批招收新员工。虽然保险公司的总体赔付率前后没有多大变化,但每宗赔案的赔付支出在明显增加。

  无责要先垫医药费

  在每个赔案中,保险公司计算赔偿金的方式也变得更为复杂。由于出险车辆都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就要分项计算赔偿金,责任范围内按照交强险规定的限额部分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的赔付则要按照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

  另外,为了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无论车主有责无责,交强险都要求保险公司对伤者先垫付医疗救助费用,保险公司就需要进行赔案处理,待结案后,还需再次作为新的赔案处理,包括向肇事者追偿保险金等。而在实施交强险之前,对于此类案件保险公司只需在结案后作为一个赔案处理。

  有时责任小要多赔钱

  在交强险的理赔过程中,记者发现一个怪现象,除了无责的车辆也要向对方赔钱外,有时责任小的一方反而要承担更多的赔款。

  7月22日,合肥胜利路上,一辆五菱客车和一辆长城轻型货车同向相碰,两车都在合肥人保投保,其中前者投保了交强险,最后交警认定长城车负全责,五菱车无责,两车相应损失400元和280元,交警的调解结果是把680元的损失全部归由全责方长城车来承担。

  此案损失虽然不大,但却是涉及两个被保险车辆、又涉及强制险和商业险的复杂案件,按照交强险互赔原则,合肥人保给出的赔付结果是,由全责方长城车赔付无责方五菱车280元,而无责方五菱车要赔给全责方长城车400元。

  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人保”)理赔中心主任助理汪文辉告诉记者,幸好这两辆车同在人保投保,如果两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就很容易出现“扯皮”现象。她曾经处理的一个理赔案件争议性更大,A车与B车相撞,其中A承担80%的责任,造成损失1600元,B车承担20%责任,没有发生损失,按照以前的赔付原则,B车只要向A车赔偿1600×20%=320元,而按照交强险的赔付标准,B车却要向A车赔付1600元,负主要责任的A车则无需向B车赔钱。

  对接期办法出台

  根据交强险相关条例规定,2006年7月1日前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可以等其三者险到期后再购买交强险。也就是说,从今年的7月1日到明年的7月1日这一年间,将会出现交强险、原商业三者险、新商业三者险并存的局面。

  对于新老保单过渡期内出现的赔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给予最新解释,以函的形式发到省高院和省保监局,此函明确解释:对接期间,车辆出险按各自标准理赔。该说法彻底划清了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的界限。

  “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最高人民法院的函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保险界人士认为“这是一个好消息”,能够给保险公司很有利的法律环境,有助于解决出险当事人的纠纷,使得保险公司在赔付时有法可依,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出险后要及时报案

  为便于保险公司理赔,汪文辉建议,投保车辆出险后,车主应该在第一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据了解,出险后如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能立即对灾害事故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损失大小,还能避免因延误而造成的取证困难。同时,也便于保险公司争取时间,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损失和报案时间相隔太久,也容易为道德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

201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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