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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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4 2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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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武汉市交管局江汉交通大队作出决定,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主沈某,处以最低保费双倍的罚款——6900元。据介绍,这是武汉交警首次对未投保交强险车主处以双倍保费的罚款。
18日,沈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汉口常青路发生碰擦交通事故。江汉交通大队民警现场处置时发现,该车的交强险已于9月23日过期,当即将车暂扣。昨日,江汉交通大队调查认定后,对沈某作出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补办交强险。
10月16日,市交管局明确规定,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处以应缴保费双倍罚款,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据悉,虽然该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但我省交管部门此前并未明确实行双倍处罚。
在西安市交警支队开展的40天交通违法整治活动中,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保险标志的问题比较普遍。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存在两种违法可能,一是已投保交强险但未将保险标志放置机动车上,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机动车至当事人提供保险凭证;二是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扣留机动车至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法》第98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罚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