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豪车,又和另一车辆相撞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1 21:44:17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无责车主也要赔付10.66万元

  李先生酒后驾驶豪车,和另一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人员伤亡。事后,无责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却被告上了法庭,要向肇事的李先生车上死亡人员赔付10.66万元的赔偿金。律师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失法律的公正性。

  2008年年底的一个凌晨,喝得醉醺醺的李先生驾驶奥迪轿车,载着朱女士、甘先生、陈先生三人,在武昌武珞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五月花大酒店路段时,撞损路中间隔离护栏,冲入反向的机动车道,迎面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富康轿车。两车所载六人都有受伤,并导致甘先生死亡,两车严重受损,交警认定李先生负全责。但一审法院判决无过错的王先生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近10.66万元。

 

  无独有偶,2009年年底,邬先生驾驶一辆重型作业车,途经盘龙城一丁字路口时,追尾撞上夏先生驾驶的海马轿车,又导致海马轿车撞上一辆摩托车,摩托车驾驶人陈先生受伤。交警认定邬先生负事故全责。有责方和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都被陈先生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各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先生64053元和53287.34元的经济损失。

  对一审判决,两个案件的被告保险公司都不服,认为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合同,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总保额的10%,最多赔付1.2万余元,并上诉。最后法院都驳回了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在判决书中,法院解释了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所以无论有责无责,各方保险公司都应承担同等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霍琳律师认为,此判决值得商榷,像工伤等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赔付,但适用到交通事故中,有失合理性。无过错的车主也要赔付,就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最终使法律丧失约束功能,也不利于加强安全驾驶的意识。再者,保险合同中已有约定,有责和无责赔付额度有划分,如合同不违反禁止性的规定,那就应按照合同来执行。江城多家保险公司告诉记者,目前的系统无法做出超1.22万元限额的无责赔付。若做有责处理,会反映到行业统一的车险信息平台中,有人身伤亡的有责出险来年交强险保费将上浮30%。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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