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三责险”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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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7 13: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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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客服电话,中国人保、太平洋财险、
阳光财险等公司的服务人员均表示,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除7月1日前“三责险”到期的车主可办理续保外,7月1日后到期的不能办理提前续保,但届时未到期的商业“三责险”还可以继续充当“
交强险”使用,到期满为止。
[怎样办理]
车主自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附加条件
一、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注意:目前国内2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均获准“交强险”经营资格。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保单,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二、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注意: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交强险保费,也不得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之外,向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提醒:“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四、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提醒: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注意: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保监会提醒:
一、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二、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事实上,只有一些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才垫付,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垫付的费用限额为8000元。
[小知识]
“交强险”与“三责险”关系
“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区别是,“交强险”是我国目前的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实际上可叫做“强制三责险”,而过去的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
2013年4月13日
阳光电话车险出台更为便捷的联系 v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电话销售客户呼入服务电话号码变更如下:
原号码:400-81-95510
变更后号码:400-80-88888
特此公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3日...
查看全文>> 随着手机钱包、电话购物、车险电销等新兴消费方式的出现,购物方式的便捷已成为人们消费行为的决策因素之一。然而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有些不足之处也带给消费者困扰。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车一族对车险的电话销售有些“反感”,却又无可奈何。
家住锦园小区的赵先生最近很苦恼,他的爱车信息不知怎样被泄露了,推销车险的电话就接连不断,赵先生告诉记者,“近段时间至少有六家保险公司,几乎每天都有推销车险的电话打进来,真的很烦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遭受如此“困扰”的市民非常普遍,有些电话还特别缠人,...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22日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我国的现状 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正方兴未艾,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对国民消费的诱导,必然会使我国在不久的将来进人机动车社会。但相对发达国家的汽车主I:会而言,现在我国的汽车文化意识依然比较淡漠。加上我国目前的道路状况远不适应机动车辆的发展要求,机动车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民事责任制度是私法领域处理民事法律纠纷最基本的法律手段。它通过诉讼程序,强令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所in受的损害来保护受害人和制裁加害人。在简单的、零星的、个体之间的侵害行为七.民事责任制度有1“阔的用武之地,但是在...
查看全文>> 2012年8月5日
现行的车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是分项赔偿的 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长,使得道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交通事故也呈高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机动车辆交强险能够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给予及时和必要的补偿,对于社会的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费用、物价因素、人工成本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机动车辆交强险的一些条款规定也显得无法满足发展的需求。就像机动车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就明显偏低。尤其是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两项赔付太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现行的车辆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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