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故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能无理拒赔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一名车主索赔时,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下称重庆安诚财险)无理拖赔和拒赔,重庆保监局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事件直接责任人受到警告,同时罚款1万元。
明知旧车还按新车承保
这事还得从2010年8月27日说起。市民吴某当天为自己的汽车向重庆安诚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吴某投保时提供的合格证记录车辆制造日期为2005年7月27日,但重庆安诚财险核保后按新车承保,保险单记录的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8月,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
2011年1月25日,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重庆安诚财险下辖的万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万州中心支公司)查勘事故现场,确认为无牌车。
同年1月27日,万州支公司出具“情况属实,属于保险责任,不要交警证明”的理赔意见。
不断要求补充索赔资料
让吴某没有想到的是,这起看似简单的车险索赔,他却不得不一再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
2011年7月18日,万州中心支公司向重庆安诚财险提交书面说明,报告与吴某协商赔款在3000元以下,提供普通发票进行处理。
7月19日,万州中心支公司收到吴某提交的索赔资料,并向重庆安诚财险提交了商业险和交强险的理算意见。
7月20日,重庆安诚财险对吴某的索赔资料审核以后,又要求提供标的车修理发票等。
7月25日,吴某补充提交上述发票,万州中心支公司再次向重庆安诚财险提交将该车商业险和交强险理算意见。但重庆安诚财险再次作退回处理,要求万州中心支公司核实被保险车辆临时牌照的真实性和事故证明。
等待一年等来拒赔通知
重庆晚报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2012年3月27日,万州中心支公司向重庆安诚财险提交书面报告,提出临时车牌过期,请拒赔商业险,只赔交强险的意见。
重庆安诚财险收到万州中心支公司报告后,仍然没有及时作出理赔决定,直到2012年5月10日,重庆安诚财险理赔中心讨论决定拒赔。
到了5月14日,重庆安诚财险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金,理由为“商业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第四条(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等待1年多,2012年5月24日,吴某等来重庆安诚财险拒赔通知书。
保监局对其罚10万元
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对吴某无理拒赔和无正当理由拖赔,引起重庆保监局重视。今年7月18日,重庆保监局对重庆安诚财险以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开出罚单。
重庆保监局认为,重庆安诚财险故意拖赔和无理拒赔违反《保险法》之规定,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重庆保监局称,叶莉时任重庆安诚财险理赔中心负责人,对无理拒赔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叶莉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监部门清理车险积压赔案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6日,重庆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积压赔案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内保险公司清理车险积压赔案。
重庆保监局称,该局按照自查清理、限期解决、督查处理和总结提升等4个阶段,组织开展辖内车险积案清理工作。
一是明确清理范围,将2011年12月31日前已立案但尚未赔付的车险案件均纳入清理范围。
二是明确工作目标,摸清车险赔案积压原因,促进未决赔案有效解决,提高行业理赔服务质量。
三是明确积案清理解决期限,要求保险公司在4月30日前解决积案,对逾期无正当理由仍有积案的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是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车险积案案件分类台账,把理赔结案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目标,把积压赔案清查作为一种工作常态,建立赔案清理长效机制。
强制车主买意外险领罚单
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20日,重庆保监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潼南支公司被处以罚款6万元。
重庆保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2012年4月10日,投保人黄某到该公司投保摩托车交强险,该公司工作人员声称交强险保费定额220元,强制黄某一并购买驾乘意外险。
重庆保监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
旧车当成新车承保
重庆保监局认为,吴某投保时,车辆合格证清楚写明车辆制造日期为2005年7月27日,重庆安诚财险在承保时故意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记录为2010年8月,然后按新车承保,表明该公司明知被保险车辆为旧车且没有号牌。吴某投保时没有过错,保险合同有效。
违规要求补充资料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一次性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资料。在2011年7月25日吴某按要求补齐索赔资料后,该公司不应再要求其提供资料。万州中心支公司查勘事故现场后,已确认该车为无牌车、不需要交巡警出具事故证明,该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悉该车没有牌照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提供事故证明和临时牌照,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