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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即交强险,这一名称是在是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改变的,根据现行规定,东莞地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年的保费是950元。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说源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车险险种,由东莞各大保险公司承保。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东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取代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成为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也将其与商业三者险明确的区分了开来。在交强险出台之初,普通私家车一年的保费是1050元,最高赔偿限额为6万元。
2008年2月1日,新的交强险条例将基准保费降为950元,而保障额度则提升至最高12.2万元。并开始逐步实行浮动费率制,上一年开车过程中,未出现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车主,在续保时将享受一定比例的费率优惠,反之,则要接受费率上浮的“惩罚”。
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东莞将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东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相联系的浮动制度。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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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规定
1、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013年5月6日
夏季车险拒赔情况3:机动车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