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自家楼下的私家车被偷,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所属分类:  2013-8-14 20:46:18    加入收藏

停放在自家楼下的私家车被偷,随车被偷的还有《机动车行驶证》。以此为由,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部分款项。近日,家住三水的刘先生便遇到了这种事。

  保险理赔向来是投诉、纠纷的高发区,而近年来随着三水私家车的增加,车险理赔也逐渐成为其中的热点。

  刘先生是保险公司的优质老客户,每年都按照往年的投保情况续保,今年也不例外,除第三者责任险由30万元升至50万元之外,其余险种始终未变,其中就包括了车辆盗抢险

  按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车辆被盗理赔时,如果不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完税证明等材料的,每缺少一项,保险公司增加免赔1%。如果原配全套车钥匙缺失的,还要另增加免赔5%。

  由于刘先生的行驶证随车丢失,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扣除车辆价值的1%。对此,保险公司的解释是,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失窃车辆的确为被保险人合法所有,并且车主按时进行车辆年审,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车辆保险成矛盾高发区

  对此说法刘先生难以接受。“每次投保都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从没有告诉过我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更没有解释说明过这么多的‘免赔’项目,直接打单收费,到了事情理赔时,才翻开密密麻麻的保险条款,说这也不赔,那也不赔,那我还买保险干什么!”刘先生说,更何况自己已经提供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材料,也交出了全套车钥匙,又进一步提供了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说明失车按时年检。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担心不存在,应该全额赔偿才合情合理。

  类似的事情远不止这一件。名为“wssa”的网友在网上痛诉某保险公司,称“买保险时什么都说包,结果几千元买了全险,但当车真有意外时,保险公司派人来检测打价后就杳如音信了。”另一位“罗先生”也愤愤不平,明明买了49000元的车辆盗抢险,结果车辆被偷后,保险公司却称保险公司享有20%的免赔率,加上理赔应当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即新车购置价格减去折旧金额,仅得出34537.6元的赔偿金额。

  律师说法免责格式条款应告知车主否则视为无效

  “遇到此类纠纷,应尽可能咨询律师或提交法院审理。”三水法院法官季永峰表示,虽然车主和保险公司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但并非所有的保险条款均对车主有约束力,如当保险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又没有明确告知对方的话,该条款无效。

  如刘先生的情况,保险公司向刘先生续保时直接收费打单,没有告知条款内容,所以“无证则加扣免赔”的合同条款对刘先生没有约束力,该保险公司应按照车价全额赔偿。而在罗先生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在条款上注明的折旧方法也同样因为没有告知罗先生而无效,况且罗先生是按照49000元的价格缴纳保费的。不过罗先生没有投保盗抢险的不计免赔特约险,20%的绝对免赔不能按照无效条款处理,仍应根据保险单的险种理赔。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金额应为39200元。

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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