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到底该按修车损失赔还是按旧车实际价值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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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4 20: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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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是潜规则,判决按实际修理费赔
开了6年的帕萨特轿车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时,车辆损失险是按新车购买价格收的。但该车出了事故后,安诚保险却按照旧车价值来赔偿。
昨天,渝中区法院金融法庭披露了这样一起保险消费维权案例。该庭负责人表示:“旧车按新车投保、出事仍按旧车赔”属保险行业潜规则,许多有车一族都遭遇过。因该潜规则违反相关规定,他们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修理费赔偿。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旧车按新车投保出事后赔偿打折
渝中区法院金融法庭副庭长宋涛称,田先生的帕萨特初次登记日期为2002年12月,当年的新车购置价15.8万元。
到了2008年12月,田先生向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投保。保单中载明,“车辆损失险”一项的保险金额为15.8万元。也就是说,用了6年的旧车仍按新车价格交了保费。
当然,田先生当时也没太在意。因为之前几年,他一直也是这样按保险公司的要求保的,习惯成了自然。
2009年11月14日,田先生的驾驶员驾车出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责。有关机构对事故的车辆损失鉴定为11万余元。
2010年2月1日,田先生向安诚保险提出索赔,要求按鉴定损失11万余元赔付。安诚保险认为受损车辆修理费仅为8.3万元,按合同约定,只赔了6.53万元。
田先生的律师表示,鉴定出11万余元的损失并未超过15.8万元的车损险上限,保险公司就应赔11万余元,所以还该支付4.7万余元。为此,田先生将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起诉到法院。
安诚保险辩称说已按合同约定赔
保险代理人庭上辩称,他们支付的6万多元车辆损失赔款,是按合同约定赔的,不存在违约。
对于赔偿金额,该代理人称是单方委托评估的,不认可鉴定的11万多元损失的结果。再者,根据合同约定,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车辆实际价值的,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因为田先生的车出事前实际价值仅7.9万余元,而产生的8.3万元修理费用已超过旧车价值,所以他们认定为“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这时,就按旧车价值赔偿。在扣除车辆残值后,他们就赔了6.53万元,且这种赔法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看发票修多少钱赔多少
宋涛称,田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由什么机构来鉴定车辆损失,而且该鉴定结论也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委托的。所以,车辆实际损失应当以该车修理金额为准。他们最后确定安诚保险应该赔付的金额,为修理发票载明的8.3万元。
那么,到底该按修车损失赔还是按旧车实际价值赔呢?
宋涛称,保单上仅以一种方式(即新车购置价15.8万元)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田先生就有理由将其理解为保险价值。依据“合理信赖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法理,法院将该保险合同确定为15.8万元的定值保险合同。理论上讲,只要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不管该车旧车价值几何,都应该按照不超过15.8万元的损失赔偿。所以,他们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车费赔偿。
为何这样判
宋涛称,审理这类案件主要从两方面来看。
一是看保险合同是否定值。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这就是定值保险。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就是不定值保险。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虽然写有“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字样,但保单上却以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保险金额,一般人都会作出车损险为15.8万元的理解。所以,法院确定该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
宋涛称,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看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提请过投保人注意并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也应当为没有尽说明义务而买单。
候鸟:这种霸王条款早就该废除了。
0991linhz:车险高保低赔是对投保人的欺骗和损害,保监会难辞其责。
fennu:我每年上保险时,都会因为这个霸王条款和保险公司的人理论一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就这么规定的。”太不公平合理了。
qzwmy999:每年交保险都要和保险公司理论一番,可有什么用,就是霸王条款,找谁上诉都不知道。希望能让我们看到正义的曙光。
开了6年的帕萨特轿车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时,车辆损失险是按新车购买价格收的。但该车出了事故后,安诚保险却按照旧车价值来赔偿。
昨天,渝中区法院金融法庭披露了这样一起保险消费维权案例。该庭负责人表示:“旧车按新车投保、出事仍按旧车赔”属保险行业潜规则,许多有车一族都遭遇过。因该潜规则违反相关规定,他们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修理费赔偿。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旧车按新车投保出事后赔偿打折
渝中区法院金融法庭副庭长宋涛称,田先生的帕萨特初次登记日期为2002年12月,当年的新车购置价15.8万元。
到了2008年12月,田先生向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投保。保单中载明,“车辆损失险”一项的保险金额为15.8万元。也就是说,用了6年的旧车仍按新车价格交了保费。
当然,田先生当时也没太在意。因为之前几年,他一直也是这样按保险公司的要求保的,习惯成了自然。
2009年11月14日,田先生的驾驶员驾车出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责。有关机构对事故的车辆损失鉴定为11万余元。
2010年2月1日,田先生向安诚保险提出索赔,要求按鉴定损失11万余元赔付。安诚保险认为受损车辆修理费仅为8.3万元,按合同约定,只赔了6.53万元。
田先生的律师表示,鉴定出11万余元的损失并未超过15.8万元的车损险上限,保险公司就应赔11万余元,所以还该支付4.7万余元。为此,田先生将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起诉到法院。
安诚保险辩称说已按合同约定赔
保险代理人庭上辩称,他们支付的6万多元车辆损失赔款,是按合同约定赔的,不存在违约。
对于赔偿金额,该代理人称是单方委托评估的,不认可鉴定的11万多元损失的结果。再者,根据合同约定,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车辆实际价值的,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因为田先生的车出事前实际价值仅7.9万余元,而产生的8.3万元修理费用已超过旧车价值,所以他们认定为“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这时,就按旧车价值赔偿。在扣除车辆残值后,他们就赔了6.53万元,且这种赔法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看发票修多少钱赔多少
宋涛称,田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由什么机构来鉴定车辆损失,而且该鉴定结论也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委托的。所以,车辆实际损失应当以该车修理金额为准。他们最后确定安诚保险应该赔付的金额,为修理发票载明的8.3万元。
那么,到底该按修车损失赔还是按旧车实际价值赔呢?
宋涛称,保单上仅以一种方式(即新车购置价15.8万元)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田先生就有理由将其理解为保险价值。依据“合理信赖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法理,法院将该保险合同确定为15.8万元的定值保险合同。理论上讲,只要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不管该车旧车价值几何,都应该按照不超过15.8万元的损失赔偿。所以,他们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车费赔偿。
为何这样判
宋涛称,审理这类案件主要从两方面来看。
一是看保险合同是否定值。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这就是定值保险。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就是不定值保险。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虽然写有“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字样,但保单上却以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保险金额,一般人都会作出车损险为15.8万元的理解。所以,法院确定该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
宋涛称,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看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提请过投保人注意并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也应当为没有尽说明义务而买单。
候鸟:这种霸王条款早就该废除了。
0991linhz:车险高保低赔是对投保人的欺骗和损害,保监会难辞其责。
fennu:我每年上保险时,都会因为这个霸王条款和保险公司的人理论一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就这么规定的。”太不公平合理了。
qzwmy999:每年交保险都要和保险公司理论一番,可有什么用,就是霸王条款,找谁上诉都不知道。希望能让我们看到正义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