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苦等不到心仪车型 购车预订维权很无力

 所属分类:  2013-8-21 10:59:44    加入收藏

调查显示:商家主导格式化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是症结

阿峰(化名)苦等了一年,不仅没有等来喜欢的心仪的金色车型,却被4S店告知退订或加价购其他车型。在媒体的协调下,阿峰无奈接受一款同价的其他颜色车型。记者调查发现,消费者预订购车是一种常见的购车方式,而商家以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频频发生,消费者面临维权难的无奈局面。

文/记者罗林

案例:苦等不到心仪车型

去年12月,阿峰(化名)支付了5万元在佛山一间4S店预订了一款金色的国产suv车型,双方约定今年12月交车。在预订的交车时间,4S店却以没有预订车型为由,要求阿峰退订或者加钱购买其他车型。

阿峰告诉记者,自己购买的这款SUV车型是热销车型,一年前该车在加价销售。由于自己不想加价,于是选择排队预订。经过交涉,商家最终愿意给阿峰提供一款同配置的白色车型或者以指导价购买另一款高配的金色车型。意识到自己的合同条款上处于弱势地位,阿峰无奈接受了同配置的白色车型。

业界:消费者需求得不到重视

有不愿具名的汽车业界人士分析,4S店作为车企授权销售网点,在厂家销售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庞大,绝大多数国产车型年产量数以千计。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4S店无法提供预订车型的理由只有一个:不足够重视客户的购买需求。在当前格式化合同的顽疾下,商家违约责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相比数以万计的加价诱惑,商家违约也就成了家常便饭。如果商家违约要赔付数倍“预付款”,或许车主的预订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证。

现状:购车预订维权很无力

昨日,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克红对阿峰“轿车订购意向单”(下称“订单”)进行了解读。闫克红分析,订单属于自制的格式版本,其中多个条款免除或减轻了经销商的义务,同时也剥夺了订购人的权利。此外,订单将订购人支付的5万元约定为“订金”,而非“定金”。“订金”并不具有担保性质,商家即使不履行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赔偿给消费者。

记者从佛山市工商局了解到,在众多预订购车的纠纷中,工商部门一般只充当协调角色。而此前公布的个案中,终止调解并不鲜见。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黄震律师表示,消费者可以以商家霸王条款进行申诉,但胜诉成功率仍是未知数。由于维权路漫漫,多数消费者会选择沉默。

调查:商家主导预订格式合同现象普遍

目前,所有4S店的购车订单均由商家主导,多数商家使用的格式化合同,均存在以各种倾斜条款、“订金”替代“定金”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权益或规避违约责任。记者调查发现,预订购车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商家交车时间一拖再拖;二是订金普遍偏高。

当前4S店垄断了绝大部分汽车销售资源,为了避免恶性竞争,厂家为商家设置了定销售区域。此外,同一地区自发形成的商家区域联合会、协会等,也构筑了较为接近的购买门槛。由于汽车资源集中,预订购车时,车商在文本上往往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商家为牟取经营利润,很难做到完全尊重消费者排队等候的权益。

对策:汽车预订格式合同应该出台

记者发现,4S店经营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经销商现车供应数量有限。东风日产雄峰专营店总经理周燕估算,消费者能在4S店购买到现车的比例,约占市场的6成。还有4成的汽车消费群体,需要通过预订购车。汽车预订购买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业内人士分析,汽车预订存在混乱局面,与订单文本不规范有着必然联系。仅以消费者支付给商家的购车款,就存在“订金”、“定金”和“诚意金”多种意义差别很大的合同用语。由于消费者对于合同文本的用语知之甚少,因此也不能在订单中很好维护自身权益。

业界认为,汽车预订购买普遍存在,出台强制性使用规范和通俗的购车订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预订购车纠纷。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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