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开车肇事 车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22 17:27:20    加入收藏
 2011年12月13日,16岁少年宋某驾驶机动车逆行,遇30多岁的黄女士驾驶另一辆机动车正常行驶,二车前部相撞,黄女士受伤,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未成年人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女士不负事故责任”。黄女士经医院认定为轻型颅脑损伤,头外伤等。黄女士要求宋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和其监护人赔偿,保险公司称,因驾车人是未成年人,公司不承担责任。为讨说法,黄女士告上法院,聘请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做代理人。

    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宋某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毋庸置疑。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该怎样承担。

    在法庭上,安刚律师表示,被告保险公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中第一条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安刚指出,被告适用法律的位阶明显低于原告适用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法律不同部分,应适用上位法。同时从强制保险制度本意考虑,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制保险,受害人也无法选择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与否,如因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程度而区别赔偿受害人,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宋某家长赔偿4万余元。

    律师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位阶高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两部法律不同部分应适用上位法。从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上考虑,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性未作区分,受害人无法选择机动车驾驶人合法与否,如因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程度而区别赔偿受害人,有悖公平原则。

    法律对“无证驾驶”的指向通常为成年人,未成年人无法与高度危险作业联系在一起。未成年人违法驾驶不仅危害公共安全,也对其成长造成负面影响。监护人不但要满足未成年人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应对其精神层面予以关注。

2013年8月18日

保监会再批大地财险经营电销车险业务
     继平安财险、中国人保财险获得保监会批复可经营电话营销车险后,昨日,保监会再批大地财险经营电销车险业务,使其成为国内第三家获得该项资格的保险公司。 记者获悉,获批电销车险产品中,大地财险的主险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四种,另外还有10种附加保险。 记者发现,在大地财险获批的电销车险费率表中,以家庭自用车6座以下10万元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各地保费存在差异,如北京为799元,上海为823元,但相比传统渠道的“三者险”有不同幅度的降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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