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投刚保就出车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
大家都知道买了新车之后,第一件事情不是兜风,而是为自己的新车买一份保险,可是机动车交强险投刚保就出车祸,这样的事您遇到过吗?胡先生就遇到过。
2010年12月16日,胡先生高兴地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为了避免买了新车就出事故,次日上午,他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公司(下称易门支公司)对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当天10时26分,两份保险单生成,上面载明:保险期间自2010年12月18日0时起至2011年12月17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额10万元。
没想到,胡先生才买完保险,就于当天19时12分许,在易门县龙泉镇易兴路263号门口路段撞到了行人张海英女士(以下简称张女士),造成其重伤,车辆也部分损坏……2011年5月16日,易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先生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路段时,未减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张女士横穿道路,未走人行横道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据此,确定胡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女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张女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把胡先生及易门支公司诉至易门县法院,因对易门县法院判决不服,易门支公司对此案提起上诉,2012年7月13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易门县人民法院原判。在此判决中,除了易门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内赔偿张女士12万元,胡先生还应赔偿张女士21万余元,扣除胡先生已支付的8万余元,他还要赔偿其13万余元。
巨额赔偿让胡先生承受不了,事后,他曾找到易门支公司,要求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再赔偿其10万元,以对张女士进行及时赔偿,但遭到拒绝。易门支公司的理由是:虽然当时投保,但保单应于次日才生效,为此拒不理赔。
据此,2012年9月7日,胡先生将易门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由该公司赔偿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0万元。
二审过后,保险公司均败诉
那么,按照胡先生投保时的日期看,他于2010年12月17日10时26分投保,投保生效日期为2010年12月18日0时,而交通事故却发生于当年12月17日19点12分,距离保单生效日期尚有5个小时,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
本案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胡先生购买此份保险的目的也是为了让自己可支配的车辆及时处于保险状态,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被上诉人是零时生效,更没有特别提示,对胡先生是不能产生拘束力。且购买保险也是买卖合同关系,胡先生只要把钱付清,保单生成就应当立即生效。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参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对于未参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管理部门不能予以登记上牌,对于没有参保的旧车则不能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职业保险经理人孙先生说,如果车辆没有取得交强险标志以及机动车检验标志上路行驶,交警将会对驾车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据了解,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所以,上路行驶的车辆必须具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胡先生依照法律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而被告易门支公司没有证据能证明胡先生提出了保险日期2010年12月18日0时起至2011年12月17日24时止,该条款对原告胡先生就不能产生约束力。同时,原告与被告在其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均未对合同的效力作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约定,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内也没有保险期间起止生效时间的特别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自成立时即2010年12月17日10时26分保险单时间开始计算。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易门支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期间即从保险单生成有效保单时间开始计算。而胡先生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保险期内,被告易门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通过此案,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机动车交强险的重要性,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是每一位车主都应该做的。
2013年7月31日
购买汽车保险后出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