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27 20:22:04    加入收藏

近日,针对车险市场的违规现象,不少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当地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在服务改革深化、促进经济腾飞和安定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经济保障作用。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在经营体制上存在弊端,当保险市场上出现同业竞争时,各保险公司普遍感到了严峻的挑战和空前的压力。特别是刚开业的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只想在保险费率与手续费上下工夫,做文章,出花样。诸如随意降低费率,减少保费收入;私下抬高手续费给付标准,加大成本支出。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之为“四转”,即“市场围着车轮转、中介围着车贩转、销售围着折扣转、电话围着车主转”。上述做法不仅影响了保险公司自身的效益,也违背了监管规定,还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在一些投保人、代理人和经纪人中形成了待价而沽、不顾风险、急功近利的畸形心态,一方面,不利于合规经营;另一方面,不能有效应对更高层次的竞争,难免给发展中的保险市场埋下隐患,必须予以纠正。

  不容忽视的是,有的地区曾尝试过车险改革,但允许车险费率放开的政策又一度引发保险公司降价争抢业务的风潮,纷纷支出高额手续费,保险费率一降再降,虽经多次整顿,却未得到根本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整体形象,而且致使车险的防范风险能力也面临严峻考验,有人将这种低层次竞争称之为杀鸡取卵,釜底抽薪,此话一语中的。现在各家保险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精心推出了各具特色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着力体现人性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使客户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与此同时,保险条款也变得愈加贴近市场,贴近客户。基于此,《自律公约》才能顺理成章地出台,有的放矢地对相关内容逐项约定,规范了怎样展业、如何竞争、哪些合法、哪些违规,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出硬性规定,明确表示不能通融变通,因为公约出自同一地区、同一领域从事同一项业务的保险同仁之手,可谓一针见血,入木三分。值得关注的是,《自律公约》的面市固然可喜,但仅仅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登在报上远远不够,在行动中能不能履行承诺、诚信守约、贯彻执行;当遇到同业对手私下有了违规行为时,能否坚定不移地执行公约要求不为所动,还是干脆重归老路;或者表面敷衍应付,下边我行我素,照干不误,都有待于实践的严格检验。“听其言,更须观其行”,毕竟心中的公约远胜过纸面的规定,无声的行动更优于漂亮的表述,其中蕴涵的道理既简单又深刻。

  毋庸置疑,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在知法守法的前提下,竞争才能步入良性轨迹。遵循游戏规则,公平面对市场,共同兴旺繁荣;倘若忘记法规,恶性竞争,互揭其短,最后吃亏的肯定是自身,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谁能早认识这一点,谁的行动就会更自觉。倘若换个层面看,只有顶住压力坚持自律,保险市场才能科学健康有序地发展,才能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才能逐步赢得公众的理解和信任。从这个层面讲,《自律公约》在践行中还需给力。

2013年2月23日

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
    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 关于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保险价值就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正如本案中受害方认为:重复投保的交强险均有效,因为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远远不止一份交强险的最高限额,而保险应该是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交强险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只是基本保障,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从交强险中获得的也仅仅只是部分补偿;如果想以交强险代替商业险来获取限额之外的赔偿,这不符合强制保险制度的政策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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