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挂车未上保险 车险不赔付
2008年8月1日,周口华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把自己的豫PE7636牵引车向周口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同年8月3日又将豫PE7636牵引车向信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财保”)投保了限额为30万元档次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保险。豫PH369挂号半挂车既没有办理交强险也没有办理任何商业保险。
2009年2月15日,孙东驾驶豫PE7636/PH369挂号车,与王安生驾驶的豫ST5333号出租车相撞,造成王安生和出租车上乘客苏江山当场死亡,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王安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东负次要责任。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9.45万元。
对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周口财保在主车交强险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二)信阳财保在主车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赔偿限额内,赔偿4万元。
判例解析
半挂车未上交强险也应获赔
法院判周口财保在主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万元毋庸置疑。法院判信阳财保赔偿4万元,争议较大,因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三者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第6条第11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法院认为是交强险责任免除论述,而非三者险责任免除论述,责任免除不明,故判信阳财保赔偿4万元。
因此,此条三者险责任免除论述应改为:“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即商业保险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当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而现行的三者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第6条第11项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可解释为: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主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而投保了三者险的挂车或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的挂车被未投保交强险而投保了三者险的主车拖带;前者挂车未投保交强险,后者主车未投保交强险,主、挂车两者均投保了三者险,但两者只要一个未投保交强险而即使均投保了三者险,三者险也在责任免除之列。
从以上分析可知,第6条第11项明显违反了《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有悖于商业保险保什么赔什么、怎样保怎样赔的保险原理,法院也认为三者险责任免除不明。此条的初衷是提醒投保人投保交强险,而不能顾此失彼限制投保人投保了三者险而获得三者险赔偿的权利。
第6条第11项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保险人不承担三者险赔偿责任,过度地强调了交强险而忽略了主、挂车保与不保三者险之问题。若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主车拖带投保了交强险而未投保三者险的挂车或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的挂车被投保了交强险而未投保三者险的主车拖带。前者挂车未保三者险,后者主车未保三者险,两者均保了交强险,即主、挂车均保了交强险,而至少有一个未保三者险,根据三者险条款却不在责任免除之列,保险人要按三者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会造成投保人在投保主、挂车三者险时,逆选择主、挂车之一投保三者险,而不必多花一笔钱,投保主、挂车两个三者险。显然,此条款责任免除违背了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利于保险人合理收取保险费和稳健经营。
综上所述,丁是丁,卯是卯,交强险是交强险,三者险是三者险,不能混为一谈,顾此失彼。保险人要按照主、挂车均投保了三者险,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原则去制定三者险条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