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驾照开客车撞死人 车险能赔吗

 所属分类:  2013-9-1 16:29:47    加入收藏
糊涂司机雇佣假照司机,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依法不予理赔,使得该车主既后悔不止又无可奈何。日前,乐清市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为了应聘做客车的驾驶员,常某竟买了个假驾照,而车主沈某认为常某能驾车,也没有核实驾照的真伪,就雇佣了常某。

  2008年9月21日,常某驾驶客车从乐清市黄华镇往柳市镇行驶,9时40分许,途经乐清市柳翁线七里港楼下村路段(该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以5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行驶,遇张某骑自行车从左往右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8年9月27日,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常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技术生疏,超速行驶,遇情况措施不及以致肇事,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确保安全且未下车推行,以致肇事,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系被告沈某、彭某的雇用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常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放弃追究常某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处理自己的实体权利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享有该车辆的运行利益和负有该车辆的管理义务,对沈某、彭某的赔偿责任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沈某、彭某的赔偿责任。常某驾驶的机动车虽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常某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驾的情形,根据商业保险合同规定,不属理赔范围。综上做出以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沈某、彭某赔偿原告12万余元。被告沈某、彭某已支付完毕,不需再支付,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也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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