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名下的两辆车一同外出时发生追尾事故,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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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 19: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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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名下的两辆车一同外出时发生追尾事故,两车受损。但是孙女士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三者险时,保险公司却以自家车相撞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拒赔。为此孙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此案原告孙女士称,其名下有两辆高级别克轿车。今年1月24日,她去山东办事,两名司机分别开着她的两辆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发生追尾,两车受损。经交通队认定,追尾的后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保险理赔时,按照目前保险公司“有责赔偿”的规定,后车追尾负事故全责,其车辆损失可以通过后车所上的车损险获得赔偿,但被追尾的前车无责,即便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也不能得到赔偿,只能由全责的后车通过其三者险赔付。
但是当孙女士要求为两辆爱车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后车的三者险赔付前车修车损失时,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均为同一人所有为由拒绝赔付。孙女士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其修车费等近4万元。
在昨天的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明确指出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由于两辆车都在孙女士名下,被保险人也就是孙女士就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无法得到赔偿。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保险条款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道德风险。该代理人称:“如果被保险人的财产也在责任险的获赔范围,那么就有可能出现人为制造事故,通过理赔来套取赔款的情况。”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认为,自家车相撞的几率虽然不高,但是对于车辆拥有者个人却暴露出一个保险赔付的盲区,应该引起保险公司重视。一人名下拥有两辆车的车主,也应通过将车辆登记在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等方式,规避风险。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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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人祸”并非“天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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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各保险公司执行的车险承保标准均是根据车辆出险次数进行费率浮动的。
具体有五种情况:
1、是上一年度发生1—2次赔款的车辆,该系数折扣为1(不浮动),即按照基准保费承保。
2、是上一年度发生3次赔款的车辆,该系数折扣为1.1,即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上上浮10%。
3、是上一年度发生4次赔款的车辆,该系数折扣为1.2。即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上上浮20%。
4、是上一年度发生5次或5次以上赔款的车辆,该系数的折扣为1.3,即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上上浮30%。
5、是上一年度无赔款的车主,续保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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