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无故被划伤 车主苦对“三成免赔”
2008年3月25日,樊先生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车停在小区里。晚上11时左右,车辆突然起火燃烧,小区保安发现后虽进行施救,但车辆还是完全烧毁。面对突如其来的火灾,樊先生首先想到的就是向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3月26日,经消防支队现场鉴定:该起火灾由外来火种引起,并在火灾现场发现一次性打火机零件残骸。看着烧毁的爱车,樊先生想到自己买了车辆保险,应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付,以减免自己的损失。于是,樊先生拿着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以及相关材料来到保险公司理赔部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受理了此案,通过对受损车辆的多次勘察,对受损车辆定损为50590元。
但保险公司在对樊先生车辆定损同时,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有第三者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的规定,减免了30%的金额,这样就意味着樊先生将有1.5万元的损失得不到理赔。对此,樊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保险公司在“应有第三者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况下才可实行30%的绝对免赔,而目前保险公司并不能出具法律依据的确认第三者存在的文件,仅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现场物证提取清单》显示“存在一次性打火机零件残骸”,并不能确认存在“第三者责任人”。
在樊先生与保险公司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理赔意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5月8日单方面通知樊先生“已经结案,扣除30%绝对免赔。”保险公司张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樊先生车辆的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是由外来火种引起,并在火灾现场发现一次性打火机的零件残骸,这是火灾存在第三者责任人的最佳证据。在无法找到第三者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30%绝对免赔”规定。另外,之前双方依据《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例》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核算,并签署《机动车辆定损协议》,因此可以看作是该案件结案。
由于樊先生与保险公司无法达成全额理赔协议,将其告上法院。受理此案的法院已于7月30日开庭。据樊先生介绍,在庭审期间保险公司始终坚持30%的绝对免赔,但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后在法官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愿意再赔付5000元,其赔付理由却是“个别理赔人员不够专业、理赔态度不好。”樊先生对于这样的调解结果并不接受。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观点
小区物业应补偿“30%
绝对免赔”损失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龚婷贤律师认为,在樊先生与保险公司的车辆火灾理赔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车辆在小区安全停放问题、第三者责任人对车辆的财产侵害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理赔纠纷等三个法律关系。
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内停放车辆,小区的物业部门就有在车辆停放时间对车辆安全监管的义务。因此樊先生车辆在小区停放期间发生火灾,小区物业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应对樊先生由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做出相应赔偿。其次,车辆燃烧是由外来火种引起,必然存在第三者责任人,而第三者责任人应对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在无法确认第三者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30%绝对免赔”的规定。
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来看,樊先生因“30%绝对免赔”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可选择将小区物业和保险公司作为第一、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案例
只见“坏车”不见“凶手”,保险赔付难赔全
周先生购买了家用轿车代步使用,为了防范风险,其选择购买比较全面的保险产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险,总计保险费5142元。
某日周先生一早从家出来,下楼发现汽车被撞坏,而且保险杠、雾灯等都遭损坏。无奈之下,周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要求周先生到当地的管理机关(如派出所)出事故证明,才能够理赔。周先生所在区的派出所民警跟随周先生查勘了事发现场后为周先生开具了立案回执单。第二天,周先生拿着立案回执单来到了保险公司的定损中心,定损员核查了周先生的保险单、车辆的损失情况并拍照留档。确定车辆损失费用1155元,包括更换保险杠、雾灯等项目。
一个星期以后,周先生修完车后拿着修车发票、定损单、驾驶证、行驶证及派出所开具的立案回执单等来到了保险公司报销。工作人员经过审核,最终按70%的比例进行赔付,即赔付金额808.5元。周先生对此表示不解。保险公司解释:因为没有找到肇事者,也就找不到责任方,保险公司按照条款免赔30%,即赔付1155元的70%。
车辆无故被划伤,车主苦对“三成免赔”
欧阳先生年初终于乔迁新居,可搬进去就遇到一个大难题:由于车位紧张,他的爱车无处停放。无奈之下,他只好每晚将车停在小区外的路边。可没过几天,他出门时发现自己的车身上赫然有几道明显划痕。可肇事者是谁呢?四下没人,也没有摄像头,欧阳先生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保险公司很快赶到,问起欧阳先生事件经过,他既说不出车辆被划的时间,也无法找到肇事者与目击者。于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因车主无法明确车损时间及肇事者”为由只赔给欧阳先生全部损失的七成。
“爱车无缘无故被划了,为什么还要我承担30%的损失啊?我买了不计免赔险啊!”欧阳先生十分想不通。然而他回家仔细一看自己的保单条款,还真有这样的规定,就只好吃“哑巴亏”了。
点评>>>
事实上,对于“30%绝对免赔”这种让车主很难理解的免责条款已经是车险业的行规。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营销经理坦言订立这种条约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怕担风险。本期说到的三个案例并非此类案件中的个案,在保险公司以往的赔付数据中,类似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事故中,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但要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免赔。
保险条款内容繁多、字体很小,赔率及免赔事项等条款混于一般条款中,尤其是引发争执较多的“绝对免赔率30%”约定,相对于其他条款在字体上并无明显区别,让一般投保人不易特别留心。我国目前实施的《保险法》,只是在合同形式上对免赔条款进行了规定,并未在内容上做出具体规定,这让一些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时有失公平性,投保人如果不仔细阅读分析条款,容易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执,建议车主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分析免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