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税征收标准大盘点

 所属分类:  2013-9-3 21:43:15    加入收藏
徐先生是北京的一位车主,他去年6月份买的老商业三责险到期了,本月内得去投保交强险(否则再上路行驶就算违法了),可徐先生想:下月起要开征车船税,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他,是否应该单独上税务机关去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呢?

  有类似疑问的车主不少。这些车主有纳税意识,亦担心若不及时缴纳车船税会不会被扣滞纳金。
记者就这个问题于13日采访了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起草工作的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

  董波明确给予答复: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但如果车主本人希望尽快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根据《通知》规定,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董波还补充说,交强险是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对应保单到期日正好是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完全可以在续保交强险时,按照所在地车船税税额标准一并缴纳车船税。

  “总体来看,由于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那么到2008年6月30日为止,就不存在交强险和车船税不能同步的情况了。”董波说。

  至于车船税的查验及滞纳金如何计算的问题,《通知》的规定是这样的:

  “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董波举例予以解释说,假如某位车主的交强险保单是今天(2007年6月13日)起期,2008年6月12日保单到期时,车主就应当及时续保交强险,同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但该车主若是拖到2008年7月1日之后才去办理相关保险和纳税事项,保险公司就将依照税务机关要求,按逾期天数(“购买当日-保单到期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汽车税征收标准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 480元至660元

  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420元至660元

  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 360元至660元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60元至480元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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