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因汽车燃烧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所属分类:  2013-9-4 21:53:47    加入收藏
近日接连受理两起因汽车燃烧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昨据该院透露:在法官的调解下,两起纠纷都得到了妥善处理。

  二手车途中烧毁卖车行赔款两万今年9月4日,李某与宜兴某二手车销售服务公司订立二手车转让合同,李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作价43000元置换该公司的一辆二手轿车,轿车作价58000元,李某支付完差价15000元拿回了轿车。9月8日,李某在驾车途中车子发生燃烧而毁损。

  事后,李某找到该二手车销售服务公司,但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对方诉至丁蜀法庭,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退车退款。原告认为,车子毁损是自燃所致,原因是被告出售的车辆存在瑕疵。

  被告则认为,该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只对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的售后服务,因本案中的轿车不符合上述两条件中任何一个,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蜀法庭经审理中查明:此车系1994年的款式,因使用超过十年,保险公司拒保车损险,原告也未提供车子自燃的依据,因6万元左右的鉴定费用昂贵,原告拒绝申请鉴定。

  此案在法官的主持下顺利调解,原告将烧毁车残值归被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轿车点火时自燃厂家赔新车一辆2005年8月,戴某从宜兴某汽车销售公司花14万元购买一辆轿车。车辆正常行驶后,戴某按规定到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保养。今年10月18日凌晨,在宜兴丁蜀一路段,戴某在倒车点火时,轿车车头突然冒烟,瞬间蹿起火苗。戴某立即报警,虽经消防人员扑救,但汽车仍被烧毁。

  10月30日,戴某将销售公司和汽车公司一起诉至宜兴法院,要求索赔车辆损失15万元。原告诉称,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起火,说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由此造成的损失,汽车公司理应予以赔偿;而销售公司销售有缺陷的产品,理应与汽车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汽车公司赔偿戴某同型号新车一辆。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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