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连受理两起因汽车燃烧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昨据该院透露:在法官的调解下,两起纠纷都得到了妥善处理。
二手车途中烧毁卖车行赔款两万今年9月4日,李某与宜兴某二手车销售服务公司订立二手车转让合同,李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作价43000元置换该公司的一辆二手轿车,轿车作价58000元,李某支付完差价15000元拿回了轿车。9月8日,李某在驾车途中车子发生燃烧而毁损。
事后,李某找到该二手车销售服务公司,但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对方诉至丁蜀法庭,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退车退款。原告认为,车子毁损是自燃所致,原因是被告出售的车辆存在瑕疵。
被告则认为,该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只对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的售后服务,因本案中的轿车不符合上述两条件中任何一个,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蜀法庭经审理中查明:此车系1994年的款式,因使用超过十年,保险公司拒保车损险,原告也未提供车子自燃的依据,因6万元左右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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