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用户想知道怎样才能合理合法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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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9 2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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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从中消协的投诉统计上看,用户对汽车产品的投诉总量相对于其它产品还是“小巫”见“大巫”,这与汽车的社会普及率偏低有关;但其投诉的增长率较快,又与社会新增车辆中私车增幅大成正比。
乙:由此可见,对汽车产品的投诉量逐年增大与私人购车量的猛增直接相关,倒不是车越造越添毛病。辨证地看,投诉量的增多现象亦喜亦忧,喜则反映个人购车猛增,拉动了内需,给生产者开创了一条生路;忧则反映消费链中必有梗塞之处,才会久通不畅,社会应寻求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甲:假冒伪劣产品已成“过街老鼠”暂且不论,难的是如何看待国产和进口名牌汽车在消费过程中所引发的产品质量纠纷和用户索赔。目前汽车购买者品牌意识不断强化,虽车有贵贱之分,但人们大都冲着名牌产品而去。
乙:大家应有共识,无论什么名牌汽车,生产者“遭遇”消费者投诉乃至起诉都在所难免。双方因产品质量、服务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将在经济行为上反映出来,表现为索赔。
甲:许多汽车用户想知道怎样才能合理合法进行索赔?
乙:汽车用户向厂家进行索赔无非是产品出现了鼓掌,影响到产品使用,造成对产品自身的损害;或者更严重的酿成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他人财产(除车外的其它财产)损害,因此得首先搞清楚何为质量问题,何为质量缺陷。
甲:用户应当怎样划分产品质量缺陷的界限?
乙:这就设计到专业汽车知识。汽车出现故障肯定会影响到使用,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另一方面,不能绝对片面地认为凡是出现鼓掌必是质量缺陷所致,因为用户使用不当或外界不良作用同样会造成汽车故障;产品质量缺陷是属于先天性的隐患,迟早会导致出现相应故障。而绝大部分用户并不具备汽车专业技术知识,很难去辨别汽车设计中或制造上的质量缺陷,仅会识别较明显的故障。因此在实际处理中,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合法认定必须通过政府部门授权的专业性技术检验机构来进行,除非用户自愿接受生产者提供的技术签定结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坚定结果认定故障并不是由质量缺陷产生的,那么所有检验费用则依法由用户支付,比如要验发动机和变速器一类的,费用不菲。消费者可能为此要承受相当的奉贤和额外开支的代价;若要诉讼,车辆作为物证还须封存,官司打几年,车就搁几年。
所谓质量问题并不等于质量缺陷,问题未证实前只能酸是一种单方面的推测。这就是《民法通则》中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此法虽可用,但需慎用。
甲:那么,除此之外,消费者能否另辟捷径?
乙:原则上可以,就是运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生产者不能有效地证明免责条件的,则不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表面上看,这对消费者最有利,可避免费时、费力、费钱的自行报验。但实际运作上鲜有成功案例,尤其涉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判定,技术上的优势几乎全握在生产者一方,要有效地证明免责条件易如反掌。说白了,用户一方所能找到的技术站家很难比产品本身的设计开发制造专家更了解争议产品的所有技术背景。如此看来并无什么捷径可循。
乙:由此可见,对汽车产品的投诉量逐年增大与私人购车量的猛增直接相关,倒不是车越造越添毛病。辨证地看,投诉量的增多现象亦喜亦忧,喜则反映个人购车猛增,拉动了内需,给生产者开创了一条生路;忧则反映消费链中必有梗塞之处,才会久通不畅,社会应寻求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甲:假冒伪劣产品已成“过街老鼠”暂且不论,难的是如何看待国产和进口名牌汽车在消费过程中所引发的产品质量纠纷和用户索赔。目前汽车购买者品牌意识不断强化,虽车有贵贱之分,但人们大都冲着名牌产品而去。
乙:大家应有共识,无论什么名牌汽车,生产者“遭遇”消费者投诉乃至起诉都在所难免。双方因产品质量、服务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将在经济行为上反映出来,表现为索赔。
甲:许多汽车用户想知道怎样才能合理合法进行索赔?
乙:汽车用户向厂家进行索赔无非是产品出现了鼓掌,影响到产品使用,造成对产品自身的损害;或者更严重的酿成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他人财产(除车外的其它财产)损害,因此得首先搞清楚何为质量问题,何为质量缺陷。
甲:用户应当怎样划分产品质量缺陷的界限?
乙:这就设计到专业汽车知识。汽车出现故障肯定会影响到使用,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另一方面,不能绝对片面地认为凡是出现鼓掌必是质量缺陷所致,因为用户使用不当或外界不良作用同样会造成汽车故障;产品质量缺陷是属于先天性的隐患,迟早会导致出现相应故障。而绝大部分用户并不具备汽车专业技术知识,很难去辨别汽车设计中或制造上的质量缺陷,仅会识别较明显的故障。因此在实际处理中,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合法认定必须通过政府部门授权的专业性技术检验机构来进行,除非用户自愿接受生产者提供的技术签定结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坚定结果认定故障并不是由质量缺陷产生的,那么所有检验费用则依法由用户支付,比如要验发动机和变速器一类的,费用不菲。消费者可能为此要承受相当的奉贤和额外开支的代价;若要诉讼,车辆作为物证还须封存,官司打几年,车就搁几年。
所谓质量问题并不等于质量缺陷,问题未证实前只能酸是一种单方面的推测。这就是《民法通则》中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此法虽可用,但需慎用。
甲:那么,除此之外,消费者能否另辟捷径?
乙:原则上可以,就是运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生产者不能有效地证明免责条件的,则不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表面上看,这对消费者最有利,可避免费时、费力、费钱的自行报验。但实际运作上鲜有成功案例,尤其涉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判定,技术上的优势几乎全握在生产者一方,要有效地证明免责条件易如反掌。说白了,用户一方所能找到的技术站家很难比产品本身的设计开发制造专家更了解争议产品的所有技术背景。如此看来并无什么捷径可循。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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