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介绍

 所属分类:  2013-9-12 9:09:48    加入收藏
 张先生约好和朋友一起吃饭,开车去饭店途中不慎撞上对面驶来的另一辆车,双方的车均有不同程度受损,但对方车内有人员受伤,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交警认定双方都有责任,张先生的车既有交强险又有第三者商业险,他现在的问题是:1.交强险是只赔付医药费用中他所分摊的部分,还是在10000元范围内全赔?2.对方提出的误工、营养、交通等费用是否也在交强险或者第三者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内?

    保险律师分析称,保险是以补偿性作为赔付原则,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即在保额内花多少赔多少,涉及人伤,有责任时最高赔付12万元,包括治疗、误工、营养、交通费等。

    另外,目前实行的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此次事故中张先生的赔偿应先由“交强险”赔付。假设在此次事故中,张先生与对方两车车损分别为3000元和5000元,对方车上人员医疗费用为8000元,伤残费用10000元。如果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那么,张先生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乙车车上人员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10000元+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8000元+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5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金额2000元计算),共计20000元。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1.限额内完全赔偿 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商业三者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大多还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同等级、数额的免赔率或免赔额。而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外,“交强险”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3.如果被保险人在“交强险”之外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其可就自己支付的赔款按“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受害人不能以被险人未向其支付赔款而直接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其主要的法理在于:

   (1)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两个法律关系所需查清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等均存在重大区别,且保险合同一般有约定合同管辖(例如仲裁),因此,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一般不宜合并处理。

   (2)就商业保险合同而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保险人仅对与之有合同关系的被保险人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缺乏合同依据。

2013年1月20日

车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拼车出事故不获赔
    4个人一同驾车出去游玩,没想到车撞到街边大树上,造成两伤两亡。死者晓玉的父母将司机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9.65万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负有连带责任。近日,这起交通肇事赔偿案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向晓玉父母赔偿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等59.65万元。另因晓玉系车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而应按乘客险,即商业保险合同寻求赔偿,故法院不支持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要求。 2006年12月14日,张某与王某一同约各自女友黄某、晓玉,共乘轿车出去游玩。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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