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的简单介绍
与此同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明确的。根据该赔偿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就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400元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保监会11日正式出台的交强险新版责任限额方案明确: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对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对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仅为100元。
保监会同时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交强险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针对社会上一些车主提出的无责赔付理赔繁琐问题,保监会将指导保险公司探索建立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具体做法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全权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从而简化索赔手续。《通知》要求,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不是唯一索赔渠道
“交强险”作为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它主要承担覆盖广的基本保障功能,如果6万元赔偿费不够用怎么办?保监会表示,对于车主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可以通过自愿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方式来实现。
据介绍,7月1日之后,车主可以单独购买一份6万元限额的“交强险”,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有人顾虑“目前重大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都比较高,8000元医疗抢救费用不足”,对此,保监会特别解释说,当抢救费用超过8000元时,“交强险”条例已明确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得到抢救后,随即可获得死亡伤残赔偿。所以,“交强险”制度和救助基金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可以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有效地得到救助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