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介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市保监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于2010年2月联合制定的《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措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从交强费保险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的比例暂定为1%。 ”
记者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获悉,从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上海保险公司交强险保费收入累计达到37.17亿元,占全市当期车险总保费收入的20%。按照1%的资金提取比例,交强险对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首批缴费金额将超过3700万元。
上海车险市场份额领先的平安、太保和人保,当之无愧成为救助基金缴纳的主力。其中,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应缴资金约为970万元,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应缴资金约为830万元,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应缴资金约为820万元,合计占全市应缴资金总量的70%。
救助基金征缴对保险公司却不是一个好消息。沪上一家财险公司车险理赔部负责人表示,交强险业务自从启动以来,由于上海地区较高的人身赔偿标准和人伤医疗费用水平,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1%的资金提取比例的确让保险公司报表更不好看了。据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统计,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上海交强险业务赔款支出分别为22.48亿元和12.62亿元,赔付率高达94.78%、93.81%。
如果在这个赔付率基础上,加入4%的手续费和1%的救助基金提取,那么在不计算保险公司业务管理费用的情况下,上海交强险综合成本率就逼近100%。 “虽然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本身就有救助基金的部分,但这也使得上海交强险离打平越来越远。 ”某中资财险公司负责人如是认为。
此外,根据《通知》要求,从2011年第三季度起,各公司应按照《筹措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缴纳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本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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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交强险保险费和营业税、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所有人的罚款、交通事故的追偿资金、社会捐款等。
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当发生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况时,由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般情况下,救助基金只负责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垫付的,应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应由受害人亲属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提出书面申请。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措办法》还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偿还救助基金的垫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