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 保险公司应说明免责条款
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说明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消费者大多数是外行,拿到合同就匆匆签字。而保险公司单方认定的一些情况属于免责范围,合同上又确实写明了,消费者往往没办法。
新版《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将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此外对理赔过程规定:“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另在补充材料方面也细化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新法很明显对于限制保险人利用责任免除条款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是有帮助的。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到时保险公司可采用口头和书面结合的方式,向投保人解读清楚所有格式条款,这就避免了以前在签订合同时,保险代理人员往往只给消费者一份格式条款,有的甚至只有一张罗列投保项目和费用的投保单的情况。
按现行《保险法》,保险标的转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变更保险合同。新法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要求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如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从新法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只要二手车过户后通知了保险公司,哪怕保险过户未能及时办理好,保险公司原则上也应承担保险责任,从而解决“理赔真空期”问题。
但是尽管这样,并不是说新车主就不用及时去办理变更手续,例如,私家车过户后成为营运车,或者过户后新车主对车进行改装等情况,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车主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且由于“危险程度增加”,保费也会适度增加。所以,即便是新《保险法》实施后,二手车过户最好也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只要不是增加危险程度的转让,保险公司不会对变更手续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保险条款不管是“2004版”还是投保单背面的版本,均附有法定的生效条件,保险人只有在签订合同时就除外责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后,免责条款才能生效,即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采取措施,让投保人知道除外责任的内容并能正确理解其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