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增加车辆保险费

 所属分类:  2013-9-16 14:12:26    加入收藏
 "从现实情况来看,1800元的强制保险费显然超过了一般人的保险费负担能力。然而,由于我国强制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预定责任限额为5.2万元,如果使强制保险费达到"不盈利、不亏损"的目标,从数学角度看,强制保险费达到1800元左右是可能的,但是从社会学角度看,1800元的强制保险费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不具有可执行性。可以说,无过错责任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过高是导致强制保险费畸形走高的根本原因。"

  据4月25日《新京报》报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最高限额初定5.2万元之后,强制险的保费日前也已经初步确定为1800元。消息传出后,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认为这一价格高得有点离谱。

  虽然此后中国保监会官员表示,目前保费仍在测算中,还未正式出台。但关于强制险的保费究竟应该定多高还是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

  1800元的强制保险费超过了一般人的保险费负担能力

  检验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是否合理的标准,是保险费是否符合多数车主的交费能力,同时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强制保险费过高,超出一般人的支付能力,必然客观上导致大量机动车脱保的现象发生,如农用车、摩托车和价值较低的一般汽车等。当违法者众时,行政执法的效力将是苍白的,法律的权威性也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因此,仅靠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不能解决机动车强制保险中的所有问题。如果强制保险费率确定合理,从而使绝大多数的车主自觉投保,才能显示出法律的生命力。

  从现实情况来看,1800元的强制保险费显然超过了一般人的保险费负担能力。

  然而,由于我国强制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预定责任限额为5.2万元,如果使强制保险费达到"不盈利、不亏损"的目标,从数学角度看,强制保险费达到1800元左右是可能的,但是从社会学角度看,1800元的强制保险费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不具有可执行性。

  无过错责任和2000元的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提高了强制保险费率

  我国《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责任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规定,强制保险制度原则上在责任限额内无过错赔偿。

  一般来说,旧车以及价值较低的机动车车主往往没有经济能力购买车辆损失险。在现有制度下,意味着一旦机动车出现损失,他们不得不自己付款维修。《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后,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并且所有的机动车都有强制保险,发生碰撞事故后,车辆损失将由对方保险公司支付维修款项。在这种制度下,没有投保车损险的车主可能主动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损失的扩大,只要该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他们原有的车辆损失部分可以一并进行维修而由对方保险公司埋单。由于强制保险的存在,车主在自己的车辆出现损失后,选择道路上发生碰撞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所以,无过错责任的存在,将导致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大幅度增加,强制保险费必然走高。

  目前讨论中的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0元。但是,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毕竟较少,更多的限于财产损失。平均来看,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仅仅占到全部交通事故的2%左右。

  那么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越高,车主主动造成或者扩大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费率就越高;反之,如果财产损失的限额越低,车主主动造成或者扩大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小,保险费率就越低。根据北京某保险公司的统计,目前70%左右索赔案件的赔款在2000元以内。如果确定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0元,则意味着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60%-70%用于支付财产损失索赔,且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以及赔付的方便性,发生交通事故后充分用足2000元责任限额的情况将大幅度增多。因此如果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0元,保险费必然走高。

  目前讨论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4万元,抢救费用为1万元。同时该责任限额是以交通事故发生的起数为计算的标准。即使一次事故中导致多人死亡或者伤残,责任限额依然维持上述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后,对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标准已经大幅度提升。例如在北京地区因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的情况下,将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死亡补偿金等合并计算,总的赔偿数额超过40万元是正常的。然而由于上述较低的责任限额,交通事故发生后,真正需要保障的受害人不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可以说,无过错责任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过高是导致强制保险费畸形走高的根本原因。而且,在强制保险费走高的情况下,真正需要保障的受害人没有获得真正的保险保障,甚至由于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较高,将导致更多的人走向欺骗。这将从根本上背离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建立的宗旨。

  记者昨日从合肥市交警支队获悉,由安徽省保监局和合肥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工作若干规定》从昨日起正式施行。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

  事故损失2000元以下适用

  记者:这项规定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呢?

  答:显著特点是,在市区道路上 (不含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辖区内道路及高速公路)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只造成车、物财产损失且损害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准确的说,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各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按照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理赔。

  轻微交通违法口头警告

  记者:对道路上发生2000元以下交通事故当事双方是如何自行处理和解决呢?

  答:这项规定明确了事故各方2000元以下交通事故承担的事故责任只有两项,一个是全部责任,一个是同等责任。当事各方对事故形态确认无异议的,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事实形态确认书》,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签名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立即向各自的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并共同驾驶车辆前往服务中心办理损失确定和理赔事宜。各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共同到服务中心向驻点交通警察出示《确认书》或其他证据材料,由交警根据《确认书》或其他证据材料,依法制作《事故认定书》各方依《事故认定书》承担各自责任。

  服务中心设在双当路口

  记者:服务中心的地点设在什么地方?

  答:各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共同设立专门的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地点设在合肥市的当涂路与双七路口,同时交警部门向服务中心派驻有事故处理专业经验的交通警察,负责处理各项事宜。

  九类情形要负全部责任

  记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哪些情形属于全部责任和同等责任呢?

  答:当事人一方有9条过错情形之一的,而其他方当事人无此过错情形的,由过错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这9条情形是:逆向行驶;变更车道或超车;掉头、倒车或溜车;跟车过近追尾前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违反车道导向箭头指示方向行驶;违反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标线;依法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情形。不属于上述9条情形的,当事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肇事逃逸增加车辆保险费

  记者:除此之外,对当事各方应撤离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事故以及交通肇事逃逸、骗保等违法行为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当事各方应撤离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责令当事各方撤离现场。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将逃逸车辆信息抄告、传递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该车辆保险费。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形态确认书免费领取

  记者:广大驾驶人如何领取《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事实形态确认书》?

  答:《确认书》可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执勤大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各保险公司业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通过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下载使用。

  十种情形

  不可自行协商

  有10种情形需要当事人应当报警听候处理:1、机动车有一方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的;2、事故中有一方为非机动车辆的;3、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驾驶证或车辆行驶证的;4、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且车物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7、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不能行驶或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8、交通事故一方为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特种车辆及外宾车辆的;9、涉及4辆以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2013年6月20日

车险常见问题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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