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常见拒赔或部分拒赔案件的原因

 所属分类:  2013-9-18 14:40:57    加入收藏
案情:个体运抢户谢某将其纳买的一辆农用运输车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期从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1999年11月,该农用车出险,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以及第三者损失.事故发生后,保险会司派人员到现场劫察,认定此案属于保险事故责任范围.经交警队调解处理,这次事故车方共计损失57

   553.77元·但在理赔过程中,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伤员医疗费发票有问题,经调查证实,被保险人和伤负多开医疗费发票金额12592.64元,属于骗赔行为,保险公司据此向被保险人签发了全案拒赔通知书.被保险人认为自己提供假发票有错,保险人可对这部分金额拒赔,但其余部分仍应赔付.由于双方各执己

   见,被保险人于2000年6月将纠纷诉至法院.

   分析,《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不遵守诚信义务,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饭案等欺诈行为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但当故保险人夸大损失数额,保险人是否有权将事实损失与夸大损失部分一同拒赔,条款并未作明确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

   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对于被保险人和伤员多开的12592.64元医疗费发票金额,保险人不予赔偿是合法的,但对于被保险人和伤员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仍应予以赔偿。

   (一)拒贻案件的类型

   常见拒赔或部分拒赔案件的原因如下:

   (1)出险车辆不是保险车辆或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限等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事故;

   (2)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

   (3)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悄况未如实申报,并因此出险;

   (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未申请办

   理批改;

   (5)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有条件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致

   使事故原因、责任划分等无法确定:

   (6)被保险人在出险后未积极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致使出现严重损

   失或损失扩大:

   (7)在规定的时间不索赔,或不按规定提供必要单证,或伪造单证编取赔款;

   (8)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理》中有关车辆装载规定(在保单明确规定为

   责任免除的)造成的车损。

201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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