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的车撞伤” 交强险不保

 所属分类:  2013-9-18 15:05:40    加入收藏
被自己的车撞伤能否获得保险理赔?长期以来车主与保险业界对此问题均各持不同观点。车主们认为,保险保的就是不时之需,被自己的车撞伤也算意外,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始终坚持“此类情况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的说法。

    手刹失灵车主被轧伤

       今年“五一”,车主张先生驾车出游,把车停到了某景点停车场的坡路上。随后张先生下车前行,但刚走出大约10米就被身后的一辆车撞到,张先生也因此失去了直觉。后来张先生得知,肇事车原来是自己的车,经有关部门鉴定是汽车手刹失灵才导致车辆从坡上滑下。同时交管部门也到现场勘查后得出结论,张先生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先生算了算,他为这起意外花费了近7000元的医疗费用。在拿到有关部门开出的事故证明后,张先生就开始了保险索赔之路。

       据了解,张先生于年前才购买了交强险,身为老司机的他,认为除了这个险种再无须购买其他附加险。保险公司却通知他,这种情况超出了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张先生认为,交强险的作用应该和三者险一样,都要承担其责任保险的作用并保障车主最基本的意外损失。所以,张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说法表示不服,随之将其告上了法庭。

   交强险不保“被自己的车撞伤”

       经过一番调查取证后,法院得出结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张先生既是受害人,也是唯一的责任人;张先生不对任何人负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车主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张先生作为投保人及保单上的登记者,在引起纠纷的交通事故中并无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此外,交强险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因此张先生的情况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如果本案中张先生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方面未尽到合理说明的话,他可以尝试以这点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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