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务员摔出车外身亡 车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20 21:57:27    加入收藏
 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往往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平阳一名乘务员摔出车外,被后轮碾压身亡,这到底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不在第三者险理赔范围内的“车上人员”?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给出答案,由于当时客车一直处于事故发生的进行当中,乘务员仍属于车上人员。

  事情发生在3月29日,林某驾驶客车从温州机场驶往平阳县水头。在行经鳌江镇上一个路口停车下客时,乘务员刘某引导乘客下车,林某却没有关闭车门直接起步,致使刘某摔出车外,继而遭车后轮碾压重伤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责。

  事后,刘某工作的运输公司先行出面与刘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42.5万元,而林某也以红包的名义拿出了1.8万元。

  但在刘某家人看来,这远远不能弥补伤痛。之后,刘某的父母、丈夫和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将林某、平阳某运输公司、平阳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万余元。据悉,肇事车在平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认为应该以保险车辆承载的空间为限对其进行划分,刘某虽然摔出车门外,但实际上她未上车才导致被车后轮碾压死亡,死亡结果发生在车外,理应参照第三者主张权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项目下先行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在车外被碾压就属于第三者进行认定,受伤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及受害人的原始位置,事故发生最初受害人是在车上,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

  庭审中,被告运输公司及原告均同意放弃追究被告林某的连带赔偿责任。在这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平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客车未关闭车门情况下起步导致摔出车外,继而被车后轮碾压造成死亡,在这一过程中,该客车一直处于事故发生的进行当中,刘某仍属于车上人员,不能成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相应的,她的死亡就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也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不负赔偿责任,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47万余元。

  据悉,运输公司被判赔的47万元,已经扣除先前已经支付的42.5万元。

2013年4月15日

保险合同中各种情况的保险责任说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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