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未年检货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范围只是交强险财产损失,其他险种均根据条款约定在未年检情况下免赔。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2010年夏某买了一辆车,同年6月,他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了三种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6月28日0时至2011年6月27日24时。就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的25天,即2011年6月2日,这辆车出事了。这天上午,夏某的朋友小胡开着夏某的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另一辆车追尾了。2011年7月6日,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胡应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7万多元,作为车主的夏某进行了全额赔偿。之后,夏某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夏某的汽车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年检。而在保险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免责条款”,即如果保险标的(即汽车)在未按规定检验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后上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徐某的车辆未年检,根据合同保险公司确实是可以拒赔的。这个案子中涉及到的恰恰是合同中最为特殊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说的是在什么情况下,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法》专门规定其他条款可以不一一解释,但是“免责条款”是必须跟投保人说清楚的,因为要让投保人考虑清楚,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你还愿不愿意保这个险。
法官说,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在合同中规定了很多免责条款,而许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很多免责条款都不清楚甚至不知道,一旦出现事故,往往引发争议。 因此,保险公司有最大诚信义务和告知义务,《保险法》规定如果是保险公司没有进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的,一旦出现争执,不利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这跟其他普通条款不一样, 普通条款双方签字后一般就要按照合同来。所以说建议车主们们在购买车险时一定要看清楚免责条款,以免后续出现纷争,劳财又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