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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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18: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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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保险车辆被盗窃未遂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四)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保险车辆与驾驶员同时失踪;
(六)被保险人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及机动车辆登记证书(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车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原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
(三)被保险人不履行基本险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全车损失
本保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保险车辆被盗窃,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原车钥匙(任何一把)增加3%的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车辆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