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酒后无照驾车肇事案解析

 所属分类:  2013-7-20 23:39:51    加入收藏
  刘某酒后无照驾车肇事案

       〔案情〕

       1992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男,34岁,农民)到其好友丁某家里聊天喝酒,二人从上午10点边聊边喝至下午3点,共喝

   掉北京56度二锅头白酒一瓶半,约750克(1 .5斤),刘某约喝了400克(8两),后丁某上床酣然人睡。刘某向丁某的妻子称去五金商店购买农具零件,起身告辞。由于刘某有些站立不稳,言语也不似往常清晰,丁某的妻子让丁某送一段,但丁某熟睡不醒,只好同意刘某离开。刘某离开丁某家沿村东大道向西走去。当行至一原料加工厂门前时,恰逢一东风牌大货车正在该厂卸货,刘某便趁司机正在卸货、驾驶室无人之机,进人汽车驾驶室,将汽车发动后开走(刘某没有驾驶执照,也未开过汽车,但会使用拖拉机)。该车司机与装卸工在后追赶,大喊其赶快停车。刘某驾驶该车沿县东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出约300米处,将在此卖水果的个体商贩张某、侯某的果摊撞翻,张某、侯某被撞成轻微伤,二人的自行车被撞坏,同时还将停放在一起的褚某、齐某的两辆三轮车撞坏。褚、齐二人由于躲闪及时,仅有轻微的皮肤擦伤。被告人刘某继续驾车向南行驶,当行驶出3公里左右时,将正在卖熟食的姚某、毛某撞倒,致姚某轻伤、毛某大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并将姚、毛二人的售货三轮车二辆撞坏。刘某仍继续驾车向南行驶,当其欲改变方向向西行驶正在拐弯时,又将同方向骑摩托的梁某和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吴某撞到公路边的麦地里,梁某被撞致轻伤,摩托车被撞坏。刘某也驾车冲向麦地造成翻车。后被追赶而来的该车司机、装卸工及加工厂工人当场抓获,而刘某并不知发生了什么事,还将一工人的手指咬伤。本案被告人刘某共撞伤人,其中2人构放牡似伪,乙人构成轻伤,撞死1人,撞坏自行车2辆,脚踏三轮车4辆,摩托车1辆。

       〔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的行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其从重进行了处罚。

       〔评析〕

       本案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是道路交通环节中最主要的部分,因而对驾驶员的管理是道路交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对驾驶证的管理来达到对驾驶员的管理,我国也不例外。实践中,无证驾驶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违章行为之一,这种行为的存在既破坏了国家对驾驶证的管理秩序,也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隐患。因此,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国家法律的行为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即第19条第1款的“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案中的刘某在役有驾驶证、也没有开过汽车的情景下,驾驶一东风牌大货车是严重违法行为。

       有关研究结果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人的正常反应时间为0.75秒,而饮酒后反应时间是正常反应时间的2至3倍,达到2秒钟行驶,如果车辆以80公里的时速行驶,2秒钟行驶距离为45米,以此距离内,驾驶员不能做出正确的反应动作。酒后驾车已成为危及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重要因索,这已经在社会上形成共识。本案中的刘某是在饮完400克北京56度二锅头白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的,我们可想而知,’在如此高的度数的酒精麻醉下,他的中枢神经反应的灵敏度会如何,而其在被抓获时,并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我国新的《道路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刘某过量饮酒后驾驶车辆也是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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