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所属分类:  2013-9-23 22:56:32    加入收藏
 零点研究咨询集团黄金波

  2013年1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但改革时间可能会延迟至今年下半年。

  1第二轮改革有望下半年启动

  我国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着销售误导、骗保等机构违规行为。同时,车险条款也存在着无责不赔、高保低赔、不合理免责条款等霸王条款。另外,车险行业还存在理赔流程复杂、理赔速度慢等行业痼疾,这些都损害了车主的合法权益,并给车主的投保、理赔等带来诸多不便。

  相对于其他险种,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早。但始于2001年的第一轮改革却以失败告终。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保监会一次性对所有财险公司都放开了费率和条款的自主权,而未对各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综合成本有所规定。随之而来的全行业价格大战,导致了险企的连年亏损。因此,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针对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推出A、B、C三款统一条款,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同时规定各财险公司车险优惠不得低于7折。至此,第一轮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结束。

  第二轮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始于2009年,相较于首轮改革,第二轮改革循序渐进气氛浓厚。一方面加强行业操作规范性,另一方面有序放开保险公司自主范围。北京作为首个试点城市拉开了改革的序幕,2010年3月,保监会将深圳纳入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和论证,2012年3月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截至2013年4月,本轮改革"靴子落地"时间尚无定论。据多位财险公司内部人士估计,从2013年1月新版改革草案推断,改革时间可能会从原先的今年5月1日延迟至下半年。

  2改革"三步走"思路逐渐明晰

  第二轮改革充分吸取了上一次的教训,将逐步、渐进地推进改革,并对可能发生的价格战有了一定的防范。据2013年1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财险公司有关人士的消息称,本次改革分为"三步走"的思路逐渐明晰。

  第一步,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示范条款,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积累经营数据,形成测算协会条款行业参考纯损失率的数据基础。第二步,测算协会条款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第三步,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和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条款费率。而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也分成两个层级:综合成本率低的公司,可增加保险责任;综合成本率低、偿付能力高的公司可自主开发条款和费率。这项准入门槛有效控制了改革后爆发新一轮价格战的风险。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车险行业因新车销量持续低迷,市场供求逆转,再加上外资被获批进入交强险承保,市场竞争更趋激烈,综合成本率将进一步上升。同时,本轮改革保险责任扩大而保费面临下调压力,无疑将助推成本的上升,降低行业盈利能力。但从长期来看,费率市场化改革将带动险企内部进行精算管理、经营成本控制、风险控制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提升,有利于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3车险费率市场化面临三大变革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近在眼前,或将带来车险行业在竞争格局、保险责任设计、车险费率等方面的重大变革。

  变革一、财险公司市场竞争格局深度震荡:大险企更有优势,中小险企面临转型压力

  保监会2012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1、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2、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的险企,可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本轮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将导致财险业现有的强弱格局分化更明显。据业内人士预计,到2013年底,可能将有10家左右险企满足上述第二个条件。根据以往经验,具备自主开发车险条款和费率的资质,大多是大型险企。而2012年初不满足"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规定的人保财险,在2012年年末也达到要求。至此,人保、太保和平安3家财险业巨头都能够享受本轮改革的红利。

  大险企将依靠规模效应、丰富的数据积累、良好的经营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手段,给车主提供扩大化的保险责任和更具吸引力的费率政策,据此,凭借竞争优势,将取得更多市场份额。

  与此同时,中小型险企本身规模较小、盈利能力偏弱,只能采用没有竞争优势的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费率,可能面临被大型险企逐渐蚕食的境遇,中小型险企转型迫在眉睫。 

    变革二、未来车险产品将进一步丰富,主要为部分保险责任条款、基于客户认知、使用更加友好化的局部创新

  中保协发布的《示范条款》,优化了商业车险条款结构,并强化了对车主权益的保护。结合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本次改革条款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大幅简化附加险,合理设计车险结构,便于车主理解和投保《示范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的38个附加险条款和特约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的"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仅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还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简化理赔提供材料,提升理赔便利性《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如不再要求车损险理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险理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大幅减轻了车主在理赔时提供资料的不便利性。

  针对行业痼疾"高保低赔"进行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车辆投保时实际价值的计算方式,要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浮动"。由此给予了财险公司一定的政策空间。同时对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由最初草案的"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2年内"调整为"根据财险公司自有数据开发条款费率前"。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删除争议条款,扩大车险保险责任《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争议的10余项免责条款。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诉讼费、促裁费等等,使得商业车险条款更具人性化,减少理赔纠纷的产生。

  变革三、车险费率有望稳中有降:车险价格会有小幅下调,优劣质客户间费率将会有一定分化

  保监会在《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符合条件的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2、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根据机动车辆车型、使用性质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3、规定保险公司可拟订商业车险费率报批,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根据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不得超过35%。

  根据《通知》规定,对于大部分财险公司而言,此次放开主要是附加费率,纯费率(根据损失概率确定)是参照协会制定的示范费率,因此财险公司可调整的范围有限,同时又有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车险价格只会有小幅下调,不会大幅变动。

  而以人保、太保和平安为代表的大财险公司,可通过良好的经营管理模式、创新的渠道销售,降低附加费用率,从而为车主提供更优惠的车险产品和更多的增值服务,是市场车险费率下降的主导力量。

  车险费率市场化13年改革进程一览

  2001年10月保监会宣布在广东省进行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第一轮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由此拉开序幕

  2003年1月保监会决定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让各财险公司自主开发厘定车险费率和条款;2003年4月1日之前在全行业统一使用的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2003-2006年改革带来车险全行业价格大战,各大财险公司竞相降价,车险赔付率大幅提升,远高于制定费率时的预定出险率,最后导致车险行业连年亏损

  2006年3月借交强险出台之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包括车损险和三责险两个险种的A、B、C三套商业车险商品,要求各保险公司择其一执行,并允许附加险条款和费率可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同时,为遏制恶性价格竞争,保监会出台2006年第19号文件,规定各保险公司车险优惠不得低于七折2009年10月北京宣布启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改革,《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1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了《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

  2010年3月针对深圳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时任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亲赴深圳,与时任深圳市市长王荣签署合作备忘录2010年6月保监会下发通知正式授权深圳保监局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2011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完善商业车险制度调研工作组,制定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的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2011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改革小组开始行业调研2011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形成3套方案,并向43家保险公司、19家保监局征求意见2011年9月保监会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10月2012年2月保监会又先后公开征求意见和向最高法院征求意见,最后得出《示范条款》最终版本2012年12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出台《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

  2012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2年12月保监会在内部征求意见后,再度修改商业车险改革方案

  2013年1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3年5月15日

车险理赔2 取得交警证明
    取得交警证明 出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现场交警填写《交通事故确认书》。现场交警根据各方陈述,对事故进行勘察后作出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如无争议,填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主签字确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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