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长途车票 发现搭售应及时要求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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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6 19: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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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记者调查发现,出售汽车票时搭售保险的侵权行为仍然存在——
“两张票共246元。”8月1日上午,家住成都的朱斌到茶店子客运站售票大厅购买了两张去康定的车票。按报价付钱后,朱斌又按售票员的要求出示了身份证。朱斌浑然不知,售票员已成功将两份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卖给了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但像朱斌一样,在购买车票时被搭售保险的遭遇并不少见。近日,记者就此现象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
不知自己“被保险”
8月1日上午10时40分,记者在茶店子客运站一售票窗口前看到,一位男子正在购买从成都到资阳的车票,男子示意售票员买三张全票。“身份证。”“没带。”“那就报姓名和出生年月。”男子没多问,照着售票员的要求报了个人信息,然后付钱取票。
这名男子叫刘峰,在记者提醒下,他翻看了附在车票后面的保险单。“原来还向我们卖了保险嗦。”记者看到,三张保单上都写着刘峰的名字,身份证号码一栏也都写着他的出生年月。“问都没问就卖给我了。”刘峰说。事实上,售票窗口上方贴有购票须知,最后一点即为购买保险自愿,售票大厅6号窗口前摆放了温馨提示牌,第一行写着“请出示第二代身份证”,第二行是“保险自愿”。刘峰表示没有注意到提示,“再说售票员都没有问我愿不愿意买。”
在成都打工的乐至女孩杨欢也遇到了“被保险”的情况。“买两张票,售票员让出示身份证,我以为是实名制购买车票。”杨欢回忆说,自己常常遇到搭售保险的情况。“虽然只有2元钱,但售票员还是应该告知一声。”
调查中记者发现,不只是在成都茶店子车站,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名乘客,均表示在其他车站也遭遇过类似情况,大多数时候都没察觉自己“被保险”了。
保险公司:
多份同名保单不一定都有效
据了解,为方便核查被保险人身份,售卖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公司要求登记身份信息,一个保险单号对应一个身份信息。部分“被保险”的乘客,因为要帮亲友购票,于是用一个人的身份信息购买了多份保险,朱斌、杨欢、刘峰都是如此。
这些保险单的效力如何?记者致电多家保险公司,得到的答案都是,保险理赔仅会以保险单上填写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对象。也就是说,被搭售保险的刘峰等人,事实上只给自己投了保,同行的亲友并未得到保险保障。
多份同名保单能叠加理赔吗?记者致电新华人寿四川公司和锦泰保险公司客服,得到的答案是,新华人寿四川公司针对同一乘客在同一时间、同一车次购买的多份保险,仅理赔一份保单;锦泰保险公司仅理赔两份保单。这就意味着,刘峰为一家人购买的三份保险中,有两份纯属售票人员为业绩卖出的无用保单。“一些车站搭售保险,原因在于可以分红。”据某保险公司韩先生透露,车站销售保险可获得每份保险20%甚至更高的分红。
省消委会:
发现搭售应及时要求退保
“购买长途汽车票被搭售保险的情况时有发生。”8月5日,省消委会秘书长肖向荣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从行为性质来讲,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搭售保险属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保。
肖向荣介绍,消费者在乘车前要求退保的,一般能成功,但有些消费者在到达目的地之后才维权,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一是难以确定是否存在搭售情况,二是难以排除已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消费者是否有退还保险费的意图。”肖向荣建议,鉴于意外险的时效性,消费者维权需及时。“购票时,消费者一定要弄清价格,以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时支付了车票和保险。”
是不是必须买保险才能在发生意外时获得赔偿呢?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丽芬解释说,乘客买票乘坐客车即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除乘客自身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客运公司应对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保险只是‘锦上添花’”。
“遭遇搭售,消费者仅可要求退货退款,不像消费欺诈等,有额外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韩丽芬认为,有效遏制搭售行为,还需立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将之记入企业的诚信记录。
“两张票共246元。”8月1日上午,家住成都的朱斌到茶店子客运站售票大厅购买了两张去康定的车票。按报价付钱后,朱斌又按售票员的要求出示了身份证。朱斌浑然不知,售票员已成功将两份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卖给了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但像朱斌一样,在购买车票时被搭售保险的遭遇并不少见。近日,记者就此现象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
不知自己“被保险”
8月1日上午10时40分,记者在茶店子客运站一售票窗口前看到,一位男子正在购买从成都到资阳的车票,男子示意售票员买三张全票。“身份证。”“没带。”“那就报姓名和出生年月。”男子没多问,照着售票员的要求报了个人信息,然后付钱取票。
这名男子叫刘峰,在记者提醒下,他翻看了附在车票后面的保险单。“原来还向我们卖了保险嗦。”记者看到,三张保单上都写着刘峰的名字,身份证号码一栏也都写着他的出生年月。“问都没问就卖给我了。”刘峰说。事实上,售票窗口上方贴有购票须知,最后一点即为购买保险自愿,售票大厅6号窗口前摆放了温馨提示牌,第一行写着“请出示第二代身份证”,第二行是“保险自愿”。刘峰表示没有注意到提示,“再说售票员都没有问我愿不愿意买。”
在成都打工的乐至女孩杨欢也遇到了“被保险”的情况。“买两张票,售票员让出示身份证,我以为是实名制购买车票。”杨欢回忆说,自己常常遇到搭售保险的情况。“虽然只有2元钱,但售票员还是应该告知一声。”
调查中记者发现,不只是在成都茶店子车站,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名乘客,均表示在其他车站也遭遇过类似情况,大多数时候都没察觉自己“被保险”了。
保险公司:
多份同名保单不一定都有效
据了解,为方便核查被保险人身份,售卖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公司要求登记身份信息,一个保险单号对应一个身份信息。部分“被保险”的乘客,因为要帮亲友购票,于是用一个人的身份信息购买了多份保险,朱斌、杨欢、刘峰都是如此。
这些保险单的效力如何?记者致电多家保险公司,得到的答案都是,保险理赔仅会以保险单上填写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对象。也就是说,被搭售保险的刘峰等人,事实上只给自己投了保,同行的亲友并未得到保险保障。
多份同名保单能叠加理赔吗?记者致电新华人寿四川公司和锦泰保险公司客服,得到的答案是,新华人寿四川公司针对同一乘客在同一时间、同一车次购买的多份保险,仅理赔一份保单;锦泰保险公司仅理赔两份保单。这就意味着,刘峰为一家人购买的三份保险中,有两份纯属售票人员为业绩卖出的无用保单。“一些车站搭售保险,原因在于可以分红。”据某保险公司韩先生透露,车站销售保险可获得每份保险20%甚至更高的分红。
省消委会:
发现搭售应及时要求退保
“购买长途汽车票被搭售保险的情况时有发生。”8月5日,省消委会秘书长肖向荣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从行为性质来讲,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搭售保险属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保。
肖向荣介绍,消费者在乘车前要求退保的,一般能成功,但有些消费者在到达目的地之后才维权,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一是难以确定是否存在搭售情况,二是难以排除已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消费者是否有退还保险费的意图。”肖向荣建议,鉴于意外险的时效性,消费者维权需及时。“购票时,消费者一定要弄清价格,以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时支付了车票和保险。”
是不是必须买保险才能在发生意外时获得赔偿呢?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丽芬解释说,乘客买票乘坐客车即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除乘客自身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客运公司应对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保险只是‘锦上添花’”。
“遭遇搭售,消费者仅可要求退货退款,不像消费欺诈等,有额外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韩丽芬认为,有效遏制搭售行为,还需立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将之记入企业的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