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介绍

 所属分类:  2013-10-9 14:12:54    加入收藏
 1.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

  1)要约

  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

  (1)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2)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3)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约人具有约束力。

  2)承诺

  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愈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

  (1)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2)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按业务来源可分为新保业务和续保业务。其中新保业务一般包括:告之、投保单填写、检查标的、保费计算、核保、签发保险凭证、清分与单证流转、装订和归档等环节。

  (1)告之。保险业务人员在向投保人展示业务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机动车保险条款》及条款解释,向投保人告知所投保险种的保险贵任范围及保障制度,特别要明确“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款内容;

  ②保险业务人员应对车辆从本险和附加险条款解释容易发生歧义的,特别是涉及保险责任免除或当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应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讲行说明;

  ③业务人员应主动提醒投保人员履行如卷忐知义务,特别对应可能涉及保险人是否同意义承保或承保时可能进行特别约订或使用变动费率已合理控制保险风险的情况要如实申告,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

  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义务,一般采用询问问答和填写投保单告知的形式,即投保人对业务经办人询问的问题或投保单明示的项目如实告知,主要内容如下

  a.车辆自身的情况:车辆是汽车保险的主要标的,车辆本身的状况对确定如何承保

  至关重要,其内容包括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载货量或座位载客

  数;初次登记年月;以往损失纪录;停放方式;车辆所有权及变更;车辆防盗设备等。

  b.车辆的使用情况:车辆使用性质;行驶区域。

  c.投保的要约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投保日期;保险金额;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

  d.车辆驾驶员情况包括:驾驶员年龄;驾驶员婚姻及家庭状况;驾驶员性别;职业情况;驾驶及安全驾驶时间;发生事故的次数;事故的种类;驾驶员家庭经济情况等。

  (2)投保单填写。保险业务人员应指导投保人逐年填写《汽车投保单》(提车暂保单和摩拖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除外),由投保人填写的各项内容要求如下: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单位填写全称(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个人填写姓名。在使用人或所有人的称谓与行驶证车主不符时,应在投保单“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中注明。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由投保人详细填写,以便联系。

  ②号牌号码。填写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

  ③厂牌型号。指车辆的厂牌名称与车辆的燮昌。如东风EQ 1090,北京BJ2021o

  ④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指生产厂家在发动机缸体及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车辆行驶证填写。进口车辆的车架号为17位编码。

  ⑤行驶区域。如无特别约定限制,可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⑥使用性质。可分别选择“营业”、“非营业”填写。非营业车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车辆,指除营业性车辆以外的、作为方便工作或生活的一种交通工具。营业车辆是指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车主所属职员、直系亲属、车生产或使用的商品除外)为目的,如邮政运输车辆。对兼有两类使用性质或无法明确使用目的的车辆,应选择“营业”。

  ⑦载货量或载客量。根据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注明的载货量或载客数填写。

  货车填写载货址,客车填写载客数,客货两用车填写载货址/载客数。如皇冠JZ133小客车填写“/5",东风EQ 1090货车填写"5/",五十铃客货两用车城写“1.5/6"

  ⑧初次登记年月。按新车第一次办理牌证时,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年月填写(注怠:重新人户的车辆或转手人户的车辆,现川行驶证上初次登记办证时间不能作为初次登记年月)。

  ⑨车辆权失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a.按新车购代价确定;

  b.按投保时的实际价仇确定;

  C.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10、第三责任险赔偿限额。根据条款规定,按约定的赔偿限额填写。

  11、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金额,按规定填写。

  12、保险期限。汽车保险合同通常为一年,如投保人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投短期保险,由双方协商保险合同起止时间。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开始,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起保时间一般为投保此日零时。

  13、有关情况。对投保单中列明的“有关情况”栏目的内容,由投保人据实逐项填写,包括标的保险情况、上年保单号、有无索赔记录、投保车辆的属性、购买情况、驾驶员约定情况、防盗装置情况、车库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14、特别约定。对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在此栏注明。特别约定事项应文字简练、表达清晰、必要时应写明违约的处理办法,但约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15、投保人签章。投保人对投保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示理解后,应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并注明保险日期。

  需要强调的是,投保人必须在投保人签章处亲笔签名,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业人员或代理人不得代签。

  投保单填写应字迹清楚,如有更改,应由投保人在更正处签章。

  16、投保单背面情况。投保单背面情况有标的拍摄照片的张贴处、发动机及车架号拓印号码张贴处及验车报告栏,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应认真办理。

  保险公司应备有单独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表,供客户需要时发送其使用。

  17、其他监制单证的投保情况。使用提车暂保单和责任定额保险单时,不必填写投保单。使用提车暂保单承包,投保人要提供购车发票(提车单)及临时号牌和移动证。

  (3)查验标的。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做好验证、验车工作:

  ①验证。查验车辆行驶证、临时牌号、移动证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是否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审合格,核实车主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一致,核实标的的合法性并确定其使用性质和车辆初次登机日期。

  ②验车。验车包括以下内容:

  a.汽车的身份状况包括: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号牌号码;车辆颜色;

  核定载货量、载客数与行驶证是否一致。

  b.汽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年审合格;车辆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否与国家标准相符。

  c. 4汽车的安全防范装备状况包括:是否装备消防设备;防盗设备是否安装有效。

  d.汽车的外观状况包括:行驶公里数与车辆制造年份是否吻合;车辆的新旧程度是否与制造年份吻合;车身(如玻璃、灯、前后保险杠、翼子板等易拟部件是否完好。)

  ③重点检验的车辆。必须重点检验的车辆为:

  a.新保、转保车辆,异地车牌的车辆;

  b.脱保车辆;

  c\.单保第三者责任先后加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

  d.加保盗抢险、自燃拟失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车辆;

  e.排气量3.0L以上小客车或新车购置价值40万以上的车辆;

  f.使用年限S年以上的车辆(出租车使川年限载3年以上);

  g.私有车辆及个人承包车辆

  h.特种车辆或发生重大事故后修复的车辆。

  10、第三责任险赔偿限额。根据条款规定,按约定的赔偿限额填写。

  11、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金额,按规定填写。

  12、保险期限。汽车保险合同通常为一年,如投保人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投短期保险,由双方协商保险合同起止时间。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开始,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起保时间一般为投保此日零时。

  13、有关情况。对投保单中列明的“有关情况”栏目的内容,由投保人据实逐项填写,包括标的保险情况、上年保单号、有无索赔记录、投保车辆的属性、购买情况、驾驶员约定情况、防盗装置情况、车库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14、特别约定。对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在此栏注明。特别约定事项应文字简练、表达清晰、必要时应写明违约的处理办法,但约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15、投保人签章。投保人对投保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示理解后,应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并注明保险日期。

  需要强调的是,投保人必须在投保人签章处亲笔签名,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业人员或代理人不得代签。

  投保单填写应字迹清楚,如有更改,应由投保人在更正处签章。

  16、投保单背面情况。投保单背面情况有标的拍摄照片的张贴处、发动机及车架号拓印号码张贴处及验车报告栏,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应认真办理。

  保险公司应备有单独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表,供客户需要时发送其使用。

  17、其他监制单证的投保情况。使用提车暂保单和责任定额保险单时,不必填写投保单。使用提车暂保单承包,投保人要提供购车发票(提车单)及临时号牌和移动证。

  (3)查验标的。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做好验证、验车工作:

  ①验证。查验车辆行驶证、临时牌号、移动证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是否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审合格,核实车主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一致,核实标的的合法性并确定其使用性质和车辆初次登机日期。

  ②验车。验车包括以下内容:二

  a.汽车的身份状况包括: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号牌号码;车辆颜色;

  核定载货量、载客数与行驶证是否一致。

  b.汽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年审合格;车辆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否与国家标准相符。

  c.汽车的安全防范装备状况包括:是否装备消防设备;防盗设备是否安装有效。

  d.汽车的外观状况包括:行驶公里数与车辆制造年份是否吻合;车辆的新旧程度是否与制造年份吻合;车身(如玻璃、灯、.前后保险杠、翼子板等易损部件)是否完好。

  ③重点检验的车辆。必须重点检验的车辆为:

  a.新保、转保车辆,异地车牌的车辆;

  b.脱保车辆;

  c.单保第三者责任先后加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

  d.加保盗抢险、自燃损失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车辆;

  e. 排气量3.0L以上小客车或新车购置价40万元以上的车辆;

  f.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车辆(出租车使用年限载3年以上);

  g.私有车辆及个人承包车辆;

  h.特种车辆或发生重大事故后修复的车辆。

201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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