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两辆投保车相撞的话,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维修费?
本市某储运有限公司就其拥有机动车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然而在2011年4月3日,该公司的驾驶员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损了该公司另外一辆投保机动车,被撞车辆维修花了4.8万。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绝。
法庭认为,肇事车辆与受损车辆同为一家公司,不可能产生相互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应对此种财产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法院判决该储运公司的败诉。
相关案例:
王先生非常疼爱妻子,虽然家中已经有了一辆花冠,但考虑到自己经常使用该车,妻子出行不方便,于是又购买了一辆POLO供妻子专用。为了以后交费方便,他将两辆车的车主、保险人均写成了自己,并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
不久前的一天,两人结伴出门,各自驾车外出。由于妻子驾驶技能不够熟练,在小区门口追尾撞上了王先生驾驶的花冠,使得花冠尾部及POLO前脸均受损。王先生马上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但在随后的理赔中,王先生却被告知,花冠的受损不符合车险赔付条件,无法获得理赔,这让他感到难以理解。
汽车保险的理赔可以按照两个大类险种进行:一是交强险,二是商业险。就本案而言,妻子驾驶的POLO追尾撞了老公的花冠,属于POLO全责,花冠无责。
对于交强险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自有财产除外)。由于肇事的POLO与受害的花冠属于同一个被保险人的财产,因而,无法从交强险获得任何赔付。
对于商业险中的车损险来说,花冠由于无责,无法从自身的车损险中获得哪怕是一分钱的赔付;POLO不是故意且负全责,可以获得自身的修车赔付。按照惯例,既然是POLO承担全责,应由其三者险对花冠予以赔付,而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第五条是这样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花冠的受损不符合商业三者险约定的赔付条件,无法获得赔付。
需要强调的是,两辆车即使分别由丈夫、妻子投保,依然不属于条款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所以,自家的东西,千万不能跟它过不去,否则,真的是撞了白撞啊!
2013年1月27日
“一袋式”理赔服务究竟是如何让客户省心、省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