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不会纵容酒驾

 所属分类:  2013-10-10 18:34:55    加入收藏
几年前,随着几起具有全国性轰动性效应的酒后撞人恶性事件使得酒后驾驶受到了特别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驾入刑后,危险驾驶案件依旧居高不下,成为法院刑事犯罪的重要类型。笔者发现法院处理车辆保险理赔商业合同中,由于技术规范的模糊性,在处理机动车酒后驾驶保险事故中,往往被一小部分投机份子装了空子,使得保险公司正当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则逃避了或者弱化了法律的惩罚,法院判决略显尴尬。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家车穿梭于大街小巷,不可否认,汽车使得居民的出行更加方面、对民众生活和工作都提供着便利。随着汽车业的兴盛,机动车保险在诸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份额。与此同时,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在法院审判中,也占据了越来越多的篇章。

  对于一起发生的交通事故,若诉之法院的话,一般而言,是要经过两个诉讼:一个诉讼是民事审判一庭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这个诉讼主要是依照机动车强制险和侵权的的特别法来处理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受害人、车主方及保险公司三方,处理的问题是车主方及保险公司方如何对受害人进行理赔;另外一个诉讼是民事审判二庭的保险合同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和车主方,处理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如何依据保险合同来对车主方进行理赔。因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有机动车强制险及侵权的特别法进行赔付,车主方和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受害人,产生的问题较少,而笔者在这里主要想探讨下民事审判二庭处理保险合同涉及酒后驾车的一点问题。

  酒后驾驶是行车的大忌,我们知道,机动车是一种速度快、冲力大的交通工具,它要求驾驶员行车时,对于道路上瞬息万变的交通情况,要在0.75秒内做出迅速的判断,并采取恰当的技术措施,才能保证交通安全。饮酒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之间的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

  饮酒后一是驾驶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二是反应时间要增大二至三倍。所以,我国《道路交通法》中规定禁止酒后开车,保险条款也将酒后驾车列为责任免除的条款。然而,笔者在接触的众多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时发现,在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相当一部分都或多或少有饮酒的情节,酒后驾车是道路交通事故最主要最危险的因素。有研究表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是非酒后驾车的13.59倍,在美国约61%的致死性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有关。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的局限性,往往在发生酒后驾车情节后,导致保险公司依然要承受损失,而车主方则可以合理利用规则逃避酒后驾车的惩罚。

  保险理赔不会纵容酒驾

  这等于变相鼓励醉驾,喝酒后随便开车兜兜风。反正出事了也有保险公司垫付理赔。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讨论最高法征求意见稿时,不可不注意下面附加的文字:“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至于追偿细则,目前尚不得而知。但由此可知,这次拟定中的酒驾保险理赔是有条件的,酒驾者除去法律责任外,还是得在经济上承担责任,只是保险公司先期予以赔付,然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当能很好地定纷止争。比如,近日北京二中院刚判决了一起“拒赔”醉驾伤人“”案件,而且是保险公司败诉。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和上述意见稿一致,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醉驾伤人”非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2013年3月12日

交强险重复投保保险效力问题的认定
     重复保险效力问题的认定 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我国法律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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