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式实施了《陕西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规范标准》

 所属分类:  2013-10-10 19:26:11    加入收藏
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陕西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水平和质量,陕西保险于2010年正式实施了《陕西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规范标准》(以下简称《规范标准》)。此规定为西北地区首个《规范标准》。

  从《规范标准》中选取了部分与广大车主关系密切、关乎车主自身利益的内容,车主可保留备用,方便日后理赔。

  数字标准

  各保险公司需建立365×24小时接报案制度,为客户提供可供选择的电话、传真、上门等多种报案途径,确保及时接报案处理。

  保证每个工作日8小时受理客户理赔资料、理赔咨询,为客户提供事故处理指导服务。

  接报案处理的时间标准接到客户现场报案后,应在10分钟内完成调度并将查勘人员姓名、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客户。

  查勘定损的时间标准查勘人员应在接到调度后10分钟内(即客户完成报案后20分钟内),主动与客户联系,报告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就不同的事故类型与客户沟通,告知不同的处理方式。

  查看地点在西安市市区三环路内、各地市所在城区内的,40分钟内到达现场查勘。

  查看地点在西安市市区三环路外的,1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

  查看地点在关中地区(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的县级以下地区的,2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

  理算审核的时间标准各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齐全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一次性通知客户补充提供。

  2000元内一次性定损

  据悉,过去的车祸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对定损常常一拖再拖,影响到市民修车。“今后这种情况将改变,因为标准不仅明确了定损时限,还统一了受损配件换修标准。”《理赔标准》规定,对于估损金额2000元(含)以内的,除客户另有要求外,应在查勘时做一次性定损处理。

  估损金额2000元以上的,应于查勘完成后1日内联系客户进行定损,原则上应在与客户约定的定损时间之日起相应规定时限内确定损失项目、金额,与客户签订损失确认单。对复杂案件及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可与客户约定定损时间和期限。

  此外,《理赔标准》明确统一的受损配件换修标准,原则上单个配件维修工时费达到全新配件报价60%(含)以上的应直接更换全新配件,不再予以维修。未经客户同意,保险公司不得将损余物资折归客户。

  对于备受关注的赔款时限,《理赔标准》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以下时限内向银行发出支付赔款的转账指令,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赔款金额1万元以下的,应在收齐索赔资料后1日内完成。赔款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应在与客户达成赔偿协议后1日内完成。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最终赔偿金额尚未核定的案件,应自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及资料之日起60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2012年8月26日

国家决定取消无责不赔条款,改为推行代位求偿政策
    最近看过一则新闻,一位北京车主与一辆三轮相撞后,主动要求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一个本身没有任何责任却要主动承担的人,大家都充满了疑问。后来,经过对车主的询问才知道他之所以那么做,是与保险理赔有关系的,事故对方显然并没有多少赔偿能力,作为车险事故的无责任方,保险公司也会因为无责不赔条例拒绝理赔。车险理赔无责方的理赔问题一直让车主非常困扰,车主购买车险的最终目的便是为了求偿,而无责任事故的发生,并不是车主可以预料或是避免的,事故发生后,车主受到了损失却无法获得赔偿,着实加重了车辆事故带给车主的苦恼。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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