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
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
(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
(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
(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
1.保险人要保证接报案电话24小时全天候服务;要针对不同事故告知被保险人应采取的保护、施救措施和应注意的事项;要向被保险人及时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对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特别是涉及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要向被保险人介绍有关规定和应注意的问题。
2.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之所急,要为被保险人安排好对事故车的救援或指导被保险人做好相应的工作;对在外地出险的车辆,要向被保险人告知应采取的措施和要注意的问题,如需委托当地保险公司代查勘的,要向被保险人交待清楚相关事宜。
3.保险人要向保险人说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条款》的规定,对事故车保险责任的定损原则和工作程序;安排事故车修理前要会同被保险人,根据事故车损坏情况和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赔偿金额;对造成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案,要向被保险人介绍有关规定和在事故处理中要掌握的尺度,以避免结案时加大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负担;对保险车辆被盗抢或事故车推定全损的赔案,要向被保险人说明理赔的依据和计算赔款金额的原则。
4.保险人在被保险提供的索赔材料齐全后,应当即时履行审核手续;赔款金额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必须在十日内一次赔偿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