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给新车买保险的时候容易被忽悠,新车的保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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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3: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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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近日,本报接到河南郑州消费者葛先生的投诉。2013年7月3日,其在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中路的富达汽车广场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其中车款为162800元,购置税13914.3元。因需要分期付款,他被告知须通过保险公司设在4S店里的代办处购买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以下简称车辆商业险)等保险。
随后,葛先生选择投保中国人保河南省分公司的财产保险。保险代办员出具保单时,葛先生发现车辆商业险的价格有些高。代办员解释说,根据公司规定,保额按照车辆购置价格和购置税的总和来核算。葛先生认为这种计收保费的方式不合理,因为如果车辆一旦出了事故,无论是盗抢险还是车损险,保险公司只按车辆购置价格理赔。
郑州市消费者马女士日前也向本报反映,她于2012年8月26日在该市一家4S店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中级轿车,并按4S店的要求购买了车辆商业险。在计算保费时,保险公司代办员同样告知,保额必须按车辆购置价格和购置税的总和来核算。
记者调查发现,上述情况在河南省范围内是普遍现象,凡是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均须按照上述方式核算保额。
案例分析
消费者购新车后为车辆买商业保险时,保额须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核算。对于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的这一规定,消费者表示质疑和不满。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该做法不但涉嫌违反《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强制消费者超额投保,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同时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正确的计算保额的三种方式
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来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张先生所在投保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旧车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个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协议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将根据不同的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要注意的是,在出险后,保险公司都是只按车辆实际损失价钱进行赔偿,投保人不得从中获得额外的好处。
近日,本报接到河南郑州消费者葛先生的投诉。2013年7月3日,其在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中路的富达汽车广场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其中车款为162800元,购置税13914.3元。因需要分期付款,他被告知须通过保险公司设在4S店里的代办处购买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以下简称车辆商业险)等保险。
随后,葛先生选择投保中国人保河南省分公司的财产保险。保险代办员出具保单时,葛先生发现车辆商业险的价格有些高。代办员解释说,根据公司规定,保额按照车辆购置价格和购置税的总和来核算。葛先生认为这种计收保费的方式不合理,因为如果车辆一旦出了事故,无论是盗抢险还是车损险,保险公司只按车辆购置价格理赔。
郑州市消费者马女士日前也向本报反映,她于2012年8月26日在该市一家4S店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中级轿车,并按4S店的要求购买了车辆商业险。在计算保费时,保险公司代办员同样告知,保额必须按车辆购置价格和购置税的总和来核算。
记者调查发现,上述情况在河南省范围内是普遍现象,凡是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均须按照上述方式核算保额。
案例分析
消费者购新车后为车辆买商业保险时,保额须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核算。对于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的这一规定,消费者表示质疑和不满。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该做法不但涉嫌违反《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强制消费者超额投保,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同时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正确的计算保额的三种方式
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来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张先生所在投保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旧车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个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协议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将根据不同的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要注意的是,在出险后,保险公司都是只按车辆实际损失价钱进行赔偿,投保人不得从中获得额外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