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按10万保额收保费,按2万保额来赔,坑的是谁呢?

 所属分类:  2013-10-17 14:03:04    加入收藏
   投保总额10万车损险的车辆,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几乎报废后,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只需赔偿2万,仅车损保额的两成,这是怎么一回事?

  去年6月,昆山某贸易公司为名下一辆货车投保了车损险。没想到不到一周,该车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几乎全部毁损。事后,该贸易公司拿着保险单来到保险公司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只肯赔一万多元。投保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还想耍赖?该贸易公司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该贸易公司认为,该公司投保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是10万,因此要求保险公司照价赔偿。可保险公司不这么认为,他们说,这辆货车已使用六年时间,实际价值远远低于购置价值,所以只同意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2万进行赔偿。

  法官审理后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没有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保险价值,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货车的购置价10万,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2万。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应以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贸易公司保险金2万。

2013年4月4日

新《保险法》免责不“说明” 则不免责
    免责不“说明” 则不免责 过去,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杀手锏”。而在保险展业中,为了促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则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其结果则是使消费者受到了不同程度误导,出险后产生了许多纠纷。 对此,新《保险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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