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的爱车量身定制车险组合

 所属分类:  2013-10-17 22:17:38    加入收藏
 车辆投保交强险后,车主开车上路。然而,就在距离保险单生效还有4个小时的时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突发交通事故

   3月25日20时,无锡市民沈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与妻子一起送丈母娘前往滨湖区胡埭镇的一家私人诊所看病。

   当晚,天空中漂着蒙蒙细雨,沈某驾车行驶到钱胡路一家汽修厂附近时,由于对面驶来的车辆开起远光灯,沈某的视觉出现短暂性模糊。恰在此时,一辆自行车从路边穿行而过。就在眨眼间,沈某发现一个“黑影”从眼前一晃而过,随后就是“嘭”的一声巨响……

   突然发生意外,沈某心中“咯噔”一下,赶紧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地上一大滩血迹。仔细一看,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倒在血泊之中。

   这一状况让26岁的沈某惊呆了。一片慌乱中,沈某拨打110报警,并通过受害人朱某的手机拨通了其丈夫的电话。

   随后,朱某被迅速赶来的120救护车送往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过几天的抢救,朱某于4月1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沈某支付了医疗费用5万元及赔偿款6万元。朱某家属因未获其余赔偿,于4月25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肇事车辆。

   5月2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朱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面临巨额赔偿

   在交警大队,沈某想起自己刚刚买了一份汽车保险。沈某当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询问保险事宜。保险公司查明情况后,告诉沈某其购买的保险要到3月26日凌晨才能生效,而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3月25日20时左右,距离保险生效还有4小时的时间。

   沈某一方认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但是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其保险生效日期,导致其在“脱保”的情况下开车上路,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沈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沈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期间,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亦明确了保险公司可采取保险期间即时生效或明确保险期间具体起止点等适当方式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人,在充分掌握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有义务提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投保人选择能充分保障其自身,尤其是保障不特定的受害人之权利的保险期间。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期间可选择这一事宜向投保人作了充分说明,并就此与之协商,就使用了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算”这一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量身定制车险组合

   车主在为自己爱车办理汽车保险续保时,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车险组合。

   如果爱车已经“步入退休年龄”,临近报废,那么投保险种太多显得不划算,但这并不代表就不要进行投保,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还是有必要续保的,以避免意外事故。

   对于驾驶技术不错,平时注重车辆的保养和安全防护,能够保持保险期内不发生交通事故的好车主,而且车辆的价值不高,经济也不富裕,就可以选择续保相对基本的险种。例如: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当然,花钱少了,保障也是相当有限的。

   而开车技术不够娴熟,时常发生小事故的车主,在汽车保险续保时就要选择全面保障的车险组合。根据爱车的具体车况不同,以及停车场或小区的治安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在投保基本险种的基础上增减附加险保障。

2013年4月20日

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
    交强险首先是一种责任保险。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一表述非常明确,交强险就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强制性的责任保险。所ν责任保险,《保险法》上的定义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众所周知,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种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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