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撞死了儿子 车险公司不赔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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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11: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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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撞死儿子,保险公司以家属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为由拒不赔付。索赔无果下,母亲石某琴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昨天惠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4月25日,石某琴丈夫项某付驾车在惠城区潼湖某砖厂路段倒车时撞到自己的儿子小磊(化名),导致小磊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项某付负全责。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强制险和保额为30万元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石某琴向保险公司索赔278603.4元,分别是死亡赔偿金157805元、丧葬费20387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抢救费411.4元。
但是,保险公司仅在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0411.4元(其中死亡伤残项目11万元、医疗费项目411.4元),对于保额为30万元商业三者险作出拒赔处理。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受害者小磊系石某琴和项某付的儿子,该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而非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
石某琴索赔无果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惠城区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减被告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的110000元和已支付的抢救费,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此外,对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惠州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9月9日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次责任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2004年12月15日7时35分,邓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自宜都市枝城向陆城方向行使,途中与被告施某驾驶的湘J70995东风大货车相撞,造成邓某当场死亡。经宜都市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施某因驾驶无防雾灯的机动车上路行使,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邓某因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雾天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施某支付赔偿款1.3万元。四原告诉称:其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46440元,被扶养人(被害人邓某之子)生活费50685.5元、被害人邓某丧葬费5346元,合计...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