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甩出公交车外受伤 认定按车内人员理赔

 所属分类:  2013-10-26 19:28:42    加入收藏
 因司机操作不当,63岁的王大娘下车时被公交车门夹住,在被甩出公交车的刹那,又被车轮碾过左脚。面对这样的意外,王大娘到底算是车上的人员,还是车下的人员却成了保险理赔上最重要的问题。

       公交车公司表示:人已经被甩出了车外,我们投了第三者险,所以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负责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也该按车上人员进行理赔。

       2006年6月15日,王大娘乘坐车牌为辽A641xx的公共汽车在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站下车时,由于司机冯某操作不当,车门将王大娘左脚夹住后又将其甩出车外,该车的轮胎又轧过了她的脚,造成王大娘左脚趾骨折、左足骨骨折等,并住院治疗264天。

       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认定,司机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大娘无责任。各方因赔偿一事协商未果,王大娘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和公交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

两种险种相差18万元

       经查,冯某所属公司为肇事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第三者综合损害险,此外还投了“车上人员综合损害险”,每个座位限额为2万元。公交车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限期内,王大娘的意外受伤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险20万元保额内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则称: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办函 [2001]59号文件“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轧造成自身伤亡的情况,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的批复意见,本案保险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保险限额内(即2万元),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是车上还是车下人员

       公交车公司称他们对“车上人员”的理解是,乘客一落地就不属于车上人员。王大娘是落地后被车轮所轧,明显属于第三者。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也没有像59号文件中那样详细说明什么样的乘客才属车上人员,因此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王大娘属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第三者双方有明显争议,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按王大娘不属“车上人员”来认定。

认定按车内人员理赔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司机负全部责任,因此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所在公司已投保了车上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所以本案须界定责任险险种。

       根据交警认定和保监会批复意见,法院认定本案事故属于车上人员险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综合损害险2万元的80%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汽车公司承担。沈阳中法近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大娘经济损失1.6万元,公交车公司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40648元。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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